關于心理學論文范文2500字
心理學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哲學思想,哲學和宗教很早就討論了身和心的關系以及人的認識是怎樣產(chǎn)生的問題。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推薦的關于心理學論文范文2500字,希望大家喜歡!
關于心理學論文范文2500字篇一
《犯罪心理學學科發(fā)展》
摘要: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連。這一門學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關“是什么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做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
關鍵詞:法律 犯罪 心理學 學科
中圖分類號:B025 文獻標識碼:A
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jié)構(gòu)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jié)構(gòu)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簡單地說,它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
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nèi)容。
一、學科歷史
犯罪心理學一詞最早出現(xiàn)于1790年德國人明希編寫的《犯罪心理學在刑法制度中的影響》;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國人紹曼編寫的《犯罪心理學論》。
18世紀末19世紀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活躍期。
在龍勃羅梭實證研究的帶動下,19世紀末出現(xiàn)了犯罪心理學的第二個活躍期。
我國犯罪心理學的建立和發(fā)展,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韻。
犯罪心理學或稱為罪犯側(cè)寫,起源于1940年代時,當時的美國戰(zhàn)略情報局要求精神病學家威廉・蘭格側(cè)寫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英國的精神病學家利昂內(nèi)爾・哈瓦特在英國皇家空軍中工作,側(cè)寫了一串納粹的高級戰(zhàn)犯可能表現(xiàn)出來的行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飛行員中找出他們。
19世紀后期的歐洲,生產(chǎn)力迅速發(fā)展,從而促進了自然科學的發(fā)展,涌現(xiàn)出一大批新興的學科,如人類學、人體解剖學、心理學、生理學等。同時,由于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犯罪率急劇上升。因此,具體提示犯罪行為原因、心理機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從而提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徑,就成了當時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心理學逐漸形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
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K・埃賓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學綱要》。這本著作主要從精神病態(tài)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奧地利的檢察官和犯罪學家H・格羅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學》一書,著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這兩本專著的問世,標志了犯罪心理學的誕生。
1950年代時,美國精神病學家布魯塞爾精確地側(cè)寫了恐怖份子攻擊紐約的不尋常心理狀態(tài)。
最快速的發(fā)展出現(xiàn)在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在匡堤科開了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學院之后,此一學院導致了全國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執(zhí)導系統(tǒng)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個可以找出許多無解的重大犯罪之間關連性的系統(tǒng)。
在英國,大衛(wèi)・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導警方偵探偵辦已犯下一連串重大攻擊行為的罪犯的一位先驅(qū),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側(cè)寫”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為一個心理學家的主觀、個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創(chuàng)立了“調(diào)查心理學”這一詞,并且開始嘗試以他們認為較科學的觀點來逼進此一主題。
二、國內(nèi)情況
犯罪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只有近百年的歷史,但是對犯罪心理的探討卻由來已久。我國古代的史書上早就有探討犯罪心理問題的記載。
公元前11世紀,周公旦就曾對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子百家關于人性善惡的論戰(zhàn),其實就是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討。孟子認為人皆有“惻隱”“羞惡”“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壞事,是因為受環(huán)境的影響。他說:“富歲,子弟多賴;兇歲,子弟多暴。”荀子則認為,人生來就有“好利”“疾惡”“好聲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師法”,即進行遵守禮義法度的教育,才不會作惡。
西漢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說,認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惡;“中民”則既可為惡,也可為善,關鍵在于對其是否進行教化和以刑罰威脅??梢姡覈鴼v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和學者已有關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見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門專門的學問。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于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nèi)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tǒng)的獨立學科。20世紀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人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fā)展著。建國以后,由于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蘇,且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獲得了迅猛的發(fā)展。
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shù)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fā)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fā)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三、學科發(fā)展
20世紀以來,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學者逐漸增多,許多心理學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為。精神分析學的創(chuàng)始人s・弗洛伊德認為,性本能的沖動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識由本我、超我和自我三個部分組成。本我代表與生俱來的欲望沖動,按“快樂原則”活動;超我代表社會道德標準,按“至善原則”活動;自我則對本我和超我進行協(xié)調(diào),按“現(xiàn)實原則”活動。
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是由于自我對超我的依從力減弱,而趨向于本我的結(jié)果。他還認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兒時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沖動復活了起來。
美國精神病學家W・希利和他的妻子A.F.布朗納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他們認為,違法犯罪行為是“不能得到滿足的愿望與欲求的表現(xiàn)”。當年輕人的愿望和欲求長期得不滿足,就會產(chǎn)生深刻的情緒問題。長期存在不滿情緒就會導致年輕人采用違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償性的滿足。
美國犯罪學家E・H・薩瑟蘭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學原理》一書中提出了“不同接觸理論”。這一理論認為:(1)犯罪行為是由學習得來的。(2)犯罪行為是通過與他人交往的過程而學得的。(3)犯罪行為主要是在與個人關系密切的群體中學習得到的。(4)犯罪行為的學習內(nèi)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動機、態(tài)度、理由等。(5)在犯罪動機和內(nèi)驅(qū)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從人際接觸中獲得錯誤觀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違法心理戰(zhàn)勝守法心理。(6)犯罪學習的結(jié)果隨接觸頻率、時間長短、順序、強度的不同而異。在犯罪多發(fā)區(qū),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觸機會多,因此犯罪行為多是必然的。
德國精神病學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質(zhì)的人格》一書中,具體分析了各種異常人格與犯罪行為的聯(lián)系。
他發(fā)現(xiàn)易于導致犯罪的異常人格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1)意志薄弱型,這種人對外界的誘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誘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這種人缺乏羞恥、憐憫、同情、名譽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無恥的人格特征。(3)爆發(fā)型,這種人稍受外界刺激,便會暴怒,用暴力手段攻擊他人。(4)激奮型,這種人很容易激動興奮,做事不謹慎、無耐心,很容易與人發(fā)生糾紛。(5)自我顯示型,這種人有強烈的虛榮心,處處想表現(xiàn)自己,不顧場合和方法。(6)偏執(zhí)型,這種人頑固地堅持違背社會規(guī)范的錯誤觀點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動。(7)情緒易變型,這種人喜怒無常,情緒一日多變,難以捉摸。(8)軟弱型,這種^缺乏人格的尊嚴,經(jīng)受不了外界的壓力,常違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該做的事情。(9)自卑型,這種人極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經(jīng)驗,認為自己無法像正常人那樣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來謀生。(10)憂郁型,這種人整日情緒低沉消極,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行動。
四、學科研究
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這種人格特征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tǒng)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們所指的人格內(nèi)容很廣泛,如雷蒙認為:“人格即是個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內(nèi)驅(qū)力、情緒穩(wěn)定性、態(tài)度、興趣、氣質(zhì)、社會性和個人的儀表,以及他的一般社會效能”。“它是一個對環(huán)境起調(diào)節(jié)作用的心理體系”。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fā)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jīng)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出根淳還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限于探討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chǎn)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集中于對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社會因素的探索與講座在犯罪人格論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學就出現(xiàn)了新的面貌。這樣,就在犯黯的人格問題的討論中開闊了犯罪心理的具體研究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