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過馬路政治分析論文2000字
中國式過馬路政治分析論文2000字
“中國式過馬路”不是僅僅存在于中國一個國家的一個特殊現(xiàn)象,是一種從眾心理的表現(xiàn)。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中國式過馬路政治2000字論文,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國式過馬路政治2000字論文篇一:《從“中國式過馬路”看中國“法不責眾”思想》
摘 要:法不責眾是從中國古代一直流傳至今的一個名詞,它屬于社會現(xiàn)象。法不責眾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狀,其在社會生活方面和法律制度的建設中帶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正確地看待法不責眾這一社會現(xiàn)象,對于我國法治的良好發(fā)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從法不責眾這一社會現(xiàn)象的產生及其原因出發(fā),分析了其影響法律實施的本質性因素,并提出了解決法不責眾這一社會現(xiàn)象產生的矛盾沖突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法不責眾;規(guī)則意識;群體利益;缺失
一、法不責眾思想的起源與概述
最近,“中國式過馬路”是現(xiàn)今網絡上的一個熱點討論的話題,但是怎樣才能稱之為“中國式過馬路”呢?有人很形象地將這一現(xiàn)象描述為:“湊夠一小撮就可以走了,和紅綠燈無關。”“中國式”的帽子一打出來,不難發(fā)現(xiàn)這已經成為了中國的一種文化傳統(tǒng),它是中國古代的“刑不上大夫”思想上的一種衍伸,具有群體性、普遍性。
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將事物發(fā)展變化的原因分為外因與內因,外因是事物發(fā)展變化的條件,內因是事物發(fā)展變化的基礎以及內在本質,決定著事物發(fā)展的方向,所以說外因要起到作用必須通過內因去實現(xiàn)[1]。“中國式過馬路”這個現(xiàn)象內因性表現(xiàn)著極大的推動力量,其內因就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流傳下來的“法不責眾”的思想。
在中國古代有一個既有思想就是“法不責眾”,學者普遍認為它最早出現(xiàn)于清朝時期石玉昆所寫的小說《小五義》第三十八回,該回中說到:“智爺去后,先走了五十人,喝上不回來了,大家一議論,法不責眾,全走了。”該句子的本意是指當某一項特定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特定行為具有某種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因素,法律對其也很難進行懲戒[2]。而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不責眾是建立在眾人之行為存在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說這一行為本身是違法的,但是這是在群體的基礎上發(fā)生的,因此出現(xiàn)了由于各種原因而使此類違法行為無法懲處或懲處有難度而使得法律無法實施。
二、法不責眾的內在原因
“法不責眾”是一個事實現(xiàn)象,該現(xiàn)象多發(fā)生在社會輿論不太關注、而又關乎群眾日常生活的范圍內的一些“小事”上,這個不合法的思想是在現(xiàn)實社會中現(xiàn)實存在的,它沒有被規(guī)定在任何一部法律之中,它僅僅是人們潛意識中的普遍認同。但為何在中國現(xiàn)代這個法治社會會反復出現(xiàn)并為人們所經常性使用?其有著必要的內在原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綜觀起來認為有兩點:
(一)中國公民所具有的規(guī)則意識不強烈,社會責任感缺失嚴重
中國的法律的建設正在趨于完善,人們的規(guī)則意識也在不斷地提高,但是在規(guī)則的適用與執(zhí)行上卻出現(xiàn)了不可避免的問題。從“中國式過馬路”這個話題去看,與道路交通有關的專門法律以及規(guī)章制度已經公布了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等,雖然說法律規(guī)定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并不成為人們“法不責眾”思想的一個借口。筆者認為人們所謂的“法不責眾”是人們對于規(guī)則意識一種漠然態(tài)度以及僥幸心理。所謂公民的規(guī)則意識是指,社會成員對于社會現(xiàn)行的規(guī)則的一種主觀心態(tài)、思維定性、態(tài)度看法以及在對規(guī)則的適用當中所形成的個人見解、心理反映。
首先,公民的規(guī)則意識容易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針對“法不責眾”這樣一個規(guī)則意識,人們是很容易被周圍環(huán)境以及他人的行為所影響的。在現(xiàn)今的中國,過馬路的方式被定義為“中國式”,具有群體性特征,不管數量還是質量上都產生整合性的效應,這種群體性又體現(xiàn)在一種從眾性效應上。所謂從眾效應,是指當個體受到群體集團的影響(引導或施加的壓力)時,就會懷疑并改變自己的觀念意識、判斷方向和行為模式,趨向于向群體集團的大多數人一致的方向發(fā)生變化[3]。哪怕在當時自我有很強的規(guī)則意思,但是一旦在現(xiàn)實中執(zhí)行起來還是容易被周圍環(huán)境以及他人的行為所左右。筆者在過馬路的時候也感同身受,比如在炎熱的夏天,嚴格遵守紅綠燈規(guī)則時,如果周圍的人都走了,反而就剩下自己一人的時候,容易把自己當做異類,有不合群的感覺。他人在紅燈時過馬路也未出現(xiàn)危險狀況,這樣自己就跟隨他人一同違反規(guī)則。其實許多人并不想違反規(guī)則,只是有“隨大流”的心里,別人做了也沒有什么后果,自己也就跟著做了。
其次,在規(guī)則的實施過程中無法得到公民主觀意識上的認可,也可稱為缺乏內化性。筆者發(fā)現(xiàn)“法不責眾”是在規(guī)則的實施過程中很難平衡的一個問題,如果說該行為是違法的,主體又是不特定的一群人,屬于共同違法,如果一一懲處,那么執(zhí)行成本將會無限制地提高,影響社會效率,違法現(xiàn)象依然無法根治。在日常生活中,規(guī)則充斥著整個社會,如果說一個規(guī)則可以得到公民的認可,是因為這個規(guī)則符合公民的主觀意愿,公民自愿地接受它的限制,將它作為約束自身行為的一個準則,這就是所謂的內化性。而現(xiàn)今社會規(guī)則的制定與實施基本與普通的民眾無關,在人們的思想里它僅僅是一個書面上的文字表達,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僅僅是程序問題。人們無法切身感到規(guī)則對于他們的約束限制,所以人們一般會把自己放在一個旁觀者的位置,公民缺乏將規(guī)則內化的意識。
再次,人們的規(guī)則意識還處于漠然、消極的狀態(tài)。人們在面對一個已經規(guī)定好的規(guī)則的時候,會優(yōu)先考慮該規(guī)則對于自己不利的影響,而不是該規(guī)則所帶來的積極的影響。當發(fā)現(xiàn)該規(guī)則的禁止性形同虛設的時候,人們就會漠視該規(guī)則,呈現(xiàn)無所謂的狀態(tài)。規(guī)則本身是一種限制,作為一國的公民來說理應積極地遵守,在中國不少官員在規(guī)則面前也缺乏積極守法的意識,更何況其他人呢。
(二)人們的“利益”與遵守規(guī)則的嚴重沖突,尤其是“群體利益”
所謂利益,指對于作為主體的人來說所需求的、向往的、即得的一種有體的、現(xiàn)實的或者無體的、潛在的滿足以及得到滿足所必須的手段與措施,包括經濟物質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4]。其中經濟物質利益是最為主要的,政治利益與精神利益都是為了經濟利益服務的,人們的一切活動都是基于經濟利益為前提的;“群體利益”是指在主體一定范圍內的,為了滿足自己不同目的的需要,在一定的相同的環(huán)境中,所形成的共同的價值上的一致性。規(guī)則是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的,他的出現(xiàn)本身就是希望可以調和社會的沖突,“法不責眾”的思想阻礙了規(guī)則在社會中的執(zhí)行性。 首先,規(guī)則不可能完全平衡社會與人們的利益上的沖突。規(guī)則的出現(xiàn)必定給人帶來一種限制,很有可能會對其相對人產生一定的利益沖突,規(guī)則對利益進行的是一種選擇性的調整方式,只是僅僅去“發(fā)現(xiàn)”利益并非去進行“發(fā)明”相關的利益[5]。此時人的思想會更加傾向于自身的利益,當這種思想出現(xiàn)在一個群體的時候,就會逐步發(fā)展以致與規(guī)則相抗衡,“法不責眾”的思想會上升到一個共鳴的層面。利益本身就是需求,是一切活動的動因,法雖然保護利益,但是法具有滯后性,它依舊落后會與利益產生沖突。在中國,公民是最大的利益主體,如果人們認為一項規(guī)則符合他們自身的利益,他們就積極地去實行。人們都希望能在有限的資源中獲取最大的利益。“法不責眾”的思想在人們的心里根深蒂固,筆者認為該思想可以表征地看做是人們在規(guī)則限制中找尋到一個為了獲取自身的更大利益,又可以免于處罰的一個措施。
其次,規(guī)則無法調和所有利益團體的沖突。社會具有階級性,必定具有差異性,一項規(guī)則不可能將所有階層的利益調整得很完美,相同的階層在一起是因為有相似的利益,不同階層的差異會導致不同的利益沖突,認為規(guī)則保護其利益的共同體會去選擇積極的實行該規(guī)則,認為規(guī)則對于其利益保護不利或者根本沒有規(guī)定的團體就會選擇既得利益。規(guī)則在制定的時候也不可能偏向于某個利益群體,就拿“中國式過馬路”來說,筆者既是行人也是司機,作為不同人群的時候思想以及行為方式也是不同的,作為不同群體所需要接受的規(guī)則是不相同的,但對于利益面前來說“法不責眾”是一種最好的規(guī)避方式。
三、“法不責眾”的外在原因――法律規(guī)定的缺失
“法不責眾”的外在原因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上的規(guī)定,但是我國的法律在“法不責眾”這個問題上,沒有出臺一部法律進行過明確的規(guī)定,既未明確提出關于“法不責眾”的定義,也未規(guī)定進行規(guī)制的法律要求,沒有將其作為一項原則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也沒有規(guī)定在面臨發(fā)生這個現(xiàn)象的時候哪種監(jiān)管機關有權進行規(guī)制,即使有有關部門出面管理卻沒有可依據的法律,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權限與權威性,無法做到有法可依。在這樣沒有強制力的制度下,在人們的意識中很容易產生一定的影響力,使得一些行為在違法性與合法性中間游走,為其違法性覆蓋上一層看似合法的色彩。
四、對于“法不責眾”這個現(xiàn)象提出幾點解決的建議
(一)在對公民進行規(guī)則意識的培養(yǎng)教育方面
首先,加強公民對規(guī)則的認同感。讓人們參與到規(guī)則的制定之中,切身體會到作為社會一員所應盡的權利與義務,提升自身的責任感,使其在社會中體現(xiàn)其自身的價值,積極地參與到社會的維護之中。
其次,注重教育,提高公民自身的道德修養(yǎng),加強公民的規(guī)則意識培養(yǎng),進行重點與全面相結合的方式,消除公民“從眾”思想。教育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手段,它用以提高公民的規(guī)則意識,從個人思想到群體思想的一個質的轉變,進而弱化這種“從眾”心里,加強法律的宣傳力度,使人們形成一系列遵守的思維框架,進行自我約束。
再次,在規(guī)則制度的建立方面要貼近人們的生活。不一定非要將每一種社會現(xiàn)象進行立法規(guī)制,那樣規(guī)制的范圍無法確定,過于寬泛,所以我們還可以試圖建立一種社會制度,該社會制度要與規(guī)則制度相互協(xié)調,對規(guī)則制度進行一定的補充,提倡民意民主,并為人們在最嚴格的環(huán)境中找尋最高效快捷的便利,使他們在遵守規(guī)則的前提下可以得到既得利益。
(二)在規(guī)則和利益之間的沖突與平衡的規(guī)制方面
首先,建設全方位的社會監(jiān)督機制,平衡各方利益。社會監(jiān)督是為了保障規(guī)則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對公民的利益實現(xiàn)最大限度的既得性,面對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我們的社會監(jiān)督機制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出臺相應的規(guī)制措施。畢竟社會監(jiān)督機制是出于社會的規(guī)則制度,這樣的調整速度會更加適應不同群體的多元化利益的不斷變化。
其次,在公民的權利保障上,需要大力加強保障。只有最大限度地對公民的權利進行保障,他們的利益自然也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們出于對自身的利益實現(xiàn)的考量,那么符合他們利益實現(xiàn)的渠道,他們必定會盡心盡力地去實行,對于其所應負的義務也會盡全力的去遵守,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去發(fā)展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于整個社會風氣乃至以后法律規(guī)則的制定方面都是極為有利的。
(三)在法律的規(guī)定方面
首先,在立法層面,應該完善我國的國家立法,加大考慮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建立切實可行的法律規(guī)則。“法不責眾”本身就是群體性的、普遍性的,如果規(guī)則的制定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那么規(guī)則的執(zhí)行將會更加容易,也會被更多人所接受,進行自我約束。將“法不責眾”進行明確的定義,建立有效的規(guī)制機制以及加大懲處力度,建立系統(tǒng)的綜合性的防治部門,賦予他們一定的法律權限,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在懲治方面,可以在立法中建立階梯型的懲治力度,金錢刑與法定刑相結合,單出或者并處,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
其次,在執(zhí)法方面,可以采取柔性執(zhí)法與剛性執(zhí)法相結合,建立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將法律與社會公眾問題相結合,充分運用調節(jié)、協(xié)商手段,如果采取柔性執(zhí)法沒有一定的效果,應該適用剛性執(zhí)法進行懲處,強懲帶頭人,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但在進行剛性執(zhí)法的同時,對于執(zhí)法的人員應當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限度,防止權力濫用造成對公民來說更大程度的利益損害,導致更加不利的社會影響性。
再次,明確公民的救濟權利,制定救濟體制。法律在有懲罰的情況下都會建立一套救濟制度,這樣公民能夠在其利益遭受損害時及時地進行防范,既然建議將“法不責眾”這一現(xiàn)象進行立法,就必須建立一整套的救濟系統(tǒng),以便公民進行自我保障。救濟的方式可以規(guī)定為:復議、社會辨析。救濟機構的設置應該符合高效便利的原則,必須簡化各種程序,適用多種手段。救濟部門運用獨立設置的方式,不與其他法律的救濟部門相互掛鉤,防止權力衍伸,不理不管耽誤了公民寶貴的時間,他們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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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過馬路政治2000字論文篇二:《從“中國式過馬路”反觀當代大學生的公共秩序觀》
[摘 要]過馬路行為是社會成員公共秩序觀的真實寫照,也反映了社會的成熟程度。通過分析大學生參與“中國式過馬路”的心理動機,以小見大,反觀當代大學生的公共秩序觀,提出了大學生構建公共秩序觀所應堅持的態(tài)度,并針對當今大學生公共秩序觀的建立提出三點措施:營造社會、家庭、校園良性互動的秩序氛圍;塑造大學生遵守“公序良俗”的優(yōu)秀品格;引導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鞏固公共秩序觀。
[關鍵詞]中國式過馬路;大學生;公共秩序觀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712(2014)13-0007-04[基金項目]本文系廣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與實踐立項研究課題“美麗中國的政治愿意與當代大學生社會公德教育”(2013LSZ008)和廣西民族大學科研基金資助課題“當代大學生的社會秩序觀研究――以‘中國式過馬路’為基點”(2013MDQN002)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覃銳鈞(1979―),男,廣西武宣人,碩士,廣西民族大學學生工作部(處)副部(處)長,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中國式過馬路”與公共秩序
一段時間以來,媒體熱炒的“中國式過馬路”吸引了眾多關注者的討論和反思。所謂“中國式過馬路”,即國人過馬路時集體闖紅燈,“湊夠一撮人就過,不管紅綠燈”的現(xiàn)象。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僅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社會下中國人急躁、焦慮的心態(tài),更是中國公民整體的公共秩序觀建設落后于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的一種真實寫照。
公共秩序,泛指針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規(guī)范及其活動的井然有序的狀態(tài)。具體來說,公共秩序就是社會里的制度規(guī)范及其相互關系的整體。它是一種以和諧的社會關系為特質的社會或團體情景,相對缺少社會模式間的沖突。公共秩序觀,即社會成員對這種有序狀態(tài)的價值取向、制度認同、行為努力等。
事實上,過馬路是社會成員在公共場合做出的典型行為之一,它既因為涉及個人行動自由而具有個人行為的意義,也因為涉及公共秩序與集體意志而具有公共價值。也就是說,過馬路尤其是規(guī)范式地過馬路不僅是個人的事情,也是一種公共行為。規(guī)范式過馬路是促進公共秩序的重要行為,而科學合理的公共秩序觀能夠指引人們規(guī)范式過馬路的行為。
大學生作為青年人群的主體,其行為的規(guī)范化程度常常被社會寄予很高的期望。他們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共秩序觀,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進程及未來發(fā)展方向。但近段時間以來,網絡、報刊等媒體高度關注高校周邊環(huán)境整治與交通亂象,發(fā)現(xiàn)有不少大學生無視交通信號燈、恣意闖紅燈、過馬路不走斑馬線等行為。潘烈和周燕以在杭高校1517名學生為研究對象進行調查,研究顯示,“當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有嚴重沖突時,部分學生就會選擇放棄社會公德,如‘去單位面試時間緊張能否闖紅燈’,有39.1%的學生選擇‘闖紅燈’,他們同時認為其他41.7%的同學也會這么做的”。[1]因此,進一步分析把握大學生的公共秩序觀,從不同的著力點對其進行教育和引導,規(guī)范和糾正不符合當今時代發(fā)展需要的秩序觀,這對于培養(yǎng)和造就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大學生“中國式過馬路”的心理分析及其公共秩序觀縮影
通過“大學生行為素質調查”的數據可以看出,“整體上大學生們熱愛祖國,關心國家的前途和命運,關注世界的發(fā)展變化,具有強烈的民族自豪感、歷史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他們熱心公益活動,開拓進取,勇于奉獻,富有同情心,在關鍵時刻能挺身而出。”[2]但是在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民精神等方面依然有所欠缺。通過分析大學生參與“中國式過馬路”的心理活動可以窺知一二。
(一)校園“私德”與社會“公德”的不對等性
個人的言行舉止都是其品質的外在表現(xiàn)。全日制大學生的生活、學習空間以校園為基礎,校園生活使每個學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以人際交往網絡為基礎的“熟人社會”。在這個社會里,成員的數量和每個成員的地位相對固定,例如任課教師、班級同學、宿舍舍友和同校校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私德”體系涵蓋面較廣,并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如誠信、守時、愛心、紀律性、正義感等,不會被輕易打破。在大學生受教育的三年或四年里,這些由“己”出發(fā)形成的有層次、親疏的人際關系網絡幾乎是穩(wěn)定不變的。因此,校園里大學生遵守“私德”對于個人形象的塑造是至關重要的,決定著每個大學生人際網絡的拓展及他人對“己”的評價。大學生一旦離開以校園為基礎而存在的“熟人社會”進入外界的“陌生人社會”,“私德”的約束力就會隨之下降,“公德”規(guī)范就居于主導地位。但是,我國公民社會中公共秩序觀的建立處于尷尬的地位,全面的公共秩序、健康的公共精神、完善的公德意識尚未能在中國社會普遍、深刻地建立起來,這就導致大學生在進入公共社會領域后,由于“私德”約束力的下降,而缺乏有效的自制力,進而輕視甚至漠視社會公共秩序的約束,選擇“隨大流”或者“明知故犯”。在進行“中國式過馬路”的大學生中,抱著“又沒有人認識我,闖紅燈怕什么”的心態(tài)者不在少數。
(二)“官本位”特權思想根深蒂固
中國人對于規(guī)矩的認識是自古就有的,“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是人們的共識,但是“此規(guī)矩”非“彼規(guī)矩”。這種“家國同構”下的等級性規(guī)矩同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普遍性公共秩序是有極大差別的。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大學生在面對公共秩序約束的時候,一方面常常抱著實用主義的態(tài)度,有利于自身的便去遵守其約束,反之則無視;另一方面,在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特權思想影響下,其中一些大學生不但不遵守紅綠燈規(guī)則,反而以破壞規(guī)則、“靈活變通”為榮。在這種“變通”之中,打破秩序獲得利益的滿足感油然而生,于是違反公共秩序便成為習以為常的習慣性行為。盡管這種行為以違反公共秩序和公德為代價,但只要能夠得到當下的好處便能讓違反者無所畏懼。而那些遵守公共秩序的大學生則羨慕著那些敢于打破紅綠燈約束的“特權者”。“特權者”的行為在潛移默化中影響著大學生“湊夠一撮人就過,不管紅綠燈”這種“中國式過馬路”心態(tài)的形成。畢竟,“享受特權,不獨是特權者的習慣,也成為無權者的奢望”[3]。 (三)“破窗效應”與“法不責眾”的思想作祟
美國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認為,如果一個人打破了一棟建筑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沒有得到及時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玻璃,甚至拆掉整棟樓房,這就是著名的“破窗效應”。大學生一方面擁有著思想活潑、積極向上、想象力豐富和敢于創(chuàng)新的特點,但是另一方面是非觀念較弱、自我約束力不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完全建立。思維上的簡單與復雜、理性與感性、妥協(xié)與固執(zhí)、全面與片面等相互矛盾的狀態(tài)在他們身上同時體現(xiàn)。這些矛盾的狀態(tài)背后是“環(huán)境會對公共行為產生強大的暗示作用”[4]。大學生作為涉世未深的青年群體,他們對社會的行為選擇和判斷除了依據自身簡單的實踐經驗以外,更多的是一種觀察和模仿。如果這個社會展現(xiàn)給大學生的是一種“湊夠一撮人”就能過馬路的現(xiàn)實,那么大學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這種“中國式過馬路”風氣的影響。甚至一部分大學生主動做“湊夠一撮人”的“引領者”,率先邁出“中國式過馬路”的第一步。因為他們了解“中國特色”的“法不責眾”觀念。在這種傳統(tǒng)、封建、保守、具有小農意識的“法律觀念”下,“湊夠一撮人”便成了大學生群體敢于違反公共秩序的底氣。
(四)無原則的小團體意識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大學生在選擇同伴走出校園“熟人社會”的過程中,往往同自己人際圈中交往密切的好友結伴。在這個臨時拼湊的“小團體”中,“私德”依然起著比“公德”更強的約束力。面臨著社會中公共秩序的約束,“一榮皆榮,一損俱損”的主導思想在“小團體”中普遍存在。“小團體”中一旦有人義無反顧地或不自覺地闖了紅燈,那么,為了不讓幾米寬的馬路和紅綠燈的約束成為分離“小團體”的“海峽”,作為團體中的成員必然選擇跟隨,這種跟隨的動機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團體的整體性,另一方面則是出于一種保護成員的心態(tài)。有的大學生很明白闖紅燈的危險性,但是在“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哥們義氣”的鼓勵之下,便不分青紅皂白,不管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在“人多力量大”的傳統(tǒng)意識中形成了“湊夠一撮人”就可過馬路的習慣性認識。這種“小團體”意識的存在不僅“有大學生本身的原因,還有客觀社會環(huán)境的影響與中外思想文化中的一些糟粕、遺毒在起作用”[5],如封建家族宗法思想、傳統(tǒng)江湖義氣思想、西方利己主義及大學生本身的依賴性影響,致使一部分大學生在面對公共秩序和“小團體”約束的兩難選擇之時,做出了無原則的為朋友“兩肋插刀”的選擇。
三、提高大學生公共秩序觀的對策
通過以上心理分析,可以看出當代大學生在公共秩序觀的“知”與“行”上尚不能做到“知行合一”,還沒能夠把遵守公共秩序作為個人的精神品德體現(xiàn)到各種行為之中。在我國社會轉型的時代大背景下,欲使大學生群體普遍地建立起牢固的、符合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公共秩序觀,需要大學生不斷加強自身思想道德修養(yǎng),需要社會、家庭、學校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塑造大學生遵守“公序良俗”的優(yōu)秀品格
大學生良好的公共秩序觀的樹立最根本的還是要靠自身合理認識社會中的“公序良俗”,把在社會、家庭、校園良性循環(huán)中形成的“秩序底蘊”由內化走向外顯,在面對秩序遭受破壞時能夠從“他律”走向“自律”。在大學生秩序觀塑造的過程中,作為重要陣地的學校,必須實現(xiàn)學校天然具有的“主導性”同大學生個人的“主體性”的“對接”,把握大學生公共秩序觀自我構建的各個階段,施以不同的教育方法。大學生公共秩序觀的自我構建是從“如何”遵守秩序到“為什么要”遵守秩序的深入過程,也是公共秩序觀從“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的內化趨勢。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僅需要社會、家庭、校園的合力作用,更需要大學生主動加強自身的公德修養(yǎng)??梢酝ㄟ^把儒家傳統(tǒng)中“公”與“禮”的秩序觀精神同我國當前《公民道德實施綱要》相結合,在公共秩序的認識上形成“我的自由不去干涉別人的自由”這種“賢者”心態(tài)。相反,如果大學生的公共秩序觀僅僅停留在“如何”遵守的層面上,那他們就無法在紛繁復雜的社會中堅守本色,甚至“開倒車”,成為“中國式過馬路”的始作俑者。
(二)營造社會、家庭、校園良性循環(huán)的秩序氛圍
好的環(huán)境塑造人,壞的環(huán)境誤導人。中國古代就有“居必擇鄰,交必擇友”的觀念。因此,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建良好的公共秩序氛圍,有助于身處其中的大學生群體形成和穩(wěn)固其公共秩序觀。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首先離不開輿論的導向,輿論通過對符合公共秩序的行為進行褒揚,對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進行譴責而形成強大的約束力量,但是要將這種約束力量落到實處,依然需要家庭和學校提供“摸得著,看得見”的制約力量。家庭成員是大學生養(yǎng)成良好公共秩序觀的終身老師,其生活態(tài)度和行為舉止是大學生公共秩序觀形成的原始動力。因此,家長要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及時糾正和調整自身不符合社會發(fā)展的秩序觀。校園作為培養(yǎng)大學生良好公共秩序觀的重要場所,具有不可替代的陣地作用。在校園陣地的建設過程中要堅持物質環(huán)境、制度約束同精神文化協(xié)同構建的理念。一方面要構建“美”的校園環(huán)境,通過“美”的滲透力,激發(fā)學生求學、向上、成才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通過嚴格的校紀校規(guī)提供制度約束,對校園中違反秩序、不負責任、品行惡劣學生進行“以人為本”的教育,而不僅僅是灌輸大的秩序原則,忽視小的秩序規(guī)范。最后,通過具有責任感、使命感的教師培養(yǎng)一群高素質的學生干部隊伍,以優(yōu)秀群體的模范帶頭作用塑造大學生的校園秩序觀,使大學生自覺形成“明事理,辨善惡,析是非”的“秩序觀底蘊”,這樣才能在走出校門后,面對公共秩序約束之時真正做到“隨心所欲而不逾矩”。
(三)引導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鞏固公共秩序觀
塑造大學生良好的公共秩序觀的最重要的落腳點還在于指導他們參與社會實踐。親身實踐是養(yǎng)成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觀最有效、最直接、最生動的途徑和方法。無論我們怎樣在課堂上教育學生對公共秩序“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只要忽視引導學生參與社會實踐這個環(huán)節(jié),不在紛繁復雜的公共秩序中讓學生自身通過“實踐―反思―再實踐”的循環(huán)磨煉,“明事理,辨善惡,析是非”的“秩序意識”就難以確立,正確的公共秩序觀建立依然只是紙上談兵。大學生只有參與公共秩序實踐,對形形色色的個體、不同社會階層群體進行觀察和了解,親自體驗違反公共秩序帶來的“負能量”,才能理解、遵守公共秩序形成的“正能量”。在這種正反對比中,公共秩序觀才能真正得到確立。大學生對公共秩序觀的實踐,需要學校作為主導力量進行有意識、有計劃、有組織的指導,通過建立實踐基地,組織學生扮演 “義務秩序員”“交通疏導員”“環(huán)境保護員”等社會角色,確保學生能設身處地地論證和檢驗在不同場合下遵守公共秩序的重要性。[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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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過馬路政治2000字論文篇三:《淺談“中國式”過馬路問題》
【摘要】“中國式”過馬路就是湊夠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紅綠燈無關。這種現(xiàn)象對人民的出行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隱患,并且嚴重降低人們的出行效率。本文結合中國交通特點的實際情況,對“中國式過馬路”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關解決辦法,以改善我國“中國式”過馬路現(xiàn)狀。
【關鍵詞】“中國式”過馬路,原因分析,解決對策
2013年年初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guī)”的修訂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出臺,在大家對加重機動車違規(guī)處罰力度拍手稱快的同時,作為交通參與重要組成部分的行人和非機動車仍然我行我素,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著實是一大交通隱患。
1“中國式”過馬路產生的原因
1.1路權分配不合理。近年來,中國機動車保有量持續(xù)快速增長。在單純考慮交通運行效率的情況下,在空間上,小汽車占據了交通干道的絕大部分,非機動車和行人不僅無權占用主干道,在輔路上也被擠壓到最低限度。在時間上交叉路口設計片面追求長周期和增加車道數,而行人過街距離超長、道路中央缺少駐足空間、缺少行人保護設施、行人紅燈時間超長等情況。
1.2交通信號燈紅燈時長超出行人的忍受等待時間。行人可忍受等待時間是體現(xiàn)行人過街心理的重要指標。在中國首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設施規(guī)劃與設計規(guī)范》中,規(guī)定交叉口信號控制行人過街可忍受等待時間不宜大于80秒。而中國多數城市一些交叉口紅燈時間超出了80秒。因此,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行人過街將處于不可控局面,也會導致集體闖紅燈等行為。
1.3右轉彎車輛強行通過人行橫道。中國在交通信號燈的設置上偏向機動車,右轉車輛可以強行通過人行橫道,占用行人通行時間,導致行人與右轉車輛頻繁沖突,行人難以在信號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過街,于是被迫闖紅燈或滯留在道路中央。
1.4人們的僥幸心理和從眾心理。“中國式”過馬路在很大程度上是從眾心理作祟,再加上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使得違規(guī)過馬路形成了“中國式”過馬路的習慣。
1.5執(zhí)法力度不夠強硬。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約相當于人民幣1000元),此后再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監(jiān)禁。而在美國各州,對亂穿馬路者罰款2美元到50美元不等,處罰記錄會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中,終身不能抹去。那么我國大多數城市對闖紅燈的行人處以警告或罰款僅僅10元或50元。如果我國執(zhí)法力度強硬,也能給闖紅燈行為帶來威懾。
2改善“中國式”過馬路問題的建議
2.1提前啟動行人綠燈,設置輔助標志。當行人與右轉機動車流量均較大時,讓行人綠燈比右轉機動車綠燈早啟3~5秒, 使等候過街的第1波行人提前通過沖突點,這樣就避免了行人與右轉機動車的沖突,同時,設置輔助標志警示右轉機動車行人優(yōu)先通行。
2.2人車“時空分割”,還行人以路權。人車“時空分割”即人行信號燈變綠后,四個路口的機動車信號燈全變紅色,在機動車全停止的情況下,行人可從容地橫穿甚至斜傳馬路;當人行信號燈變紅時,行人全停留在等待區(qū)內,機動車則按信號燈提示行駛。
2.3加大處罰力度
(1)執(zhí)法人員實行路口責任承包制。和司機違章當罰一樣,行人、非機動車不走斑馬線、闖紅燈也該受罰。這本就是管理部門正常的執(zhí)法行為。國外對闖紅燈者進行嚴懲,我國亦可行。交警部門可推出嚴管路段、路口責任承包制,交警可以和交警協(xié)管員組成執(zhí)法隊,在承包路口和路段對“中國式”過馬路者處以額度較大的罰款,對于執(zhí)法人員有出工不出力者,可與經濟利益掛鉤。同時在每個路口都設立關于闖紅燈的教育以及處罰的LED 大字幕,讓每個人心中都裝著紅燈意識。
(2)處罰治理常態(tài)化。對行人、非機動車不走斑馬線、闖紅燈者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處罰治理常態(tài)化,促進行人、非機動車改變自己的習慣。
(3)區(qū)別對待交通違法行人。對于外來務工或家庭困難的交通違法行人,無法繳納罰款的,可以再現(xiàn)場充當1到2個小時的文明交通志愿者,使其在管理他人的同時,強化自我教育。對于不服從處罰的,交警可將其移交至當地派出所進行處理。
(4)單位配合交通執(zhí)法,形成聯(lián)合教育懲處。行人闖紅燈不僅違法,也違背社會公德。在法律層面上,交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懲處,也可以要求違章者所在單位配合執(zhí)行;在公德層面上,對紅綠燈視而不見,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違章者所在單位也有責任和義務對他們進行相應教育,適當懲處,如扣除獎金或給予處分。
2.4效仿國外處罰辦法。在一些國家,闖紅燈分別與信用、金錢甚至人的尊嚴掛鉤。那么我們國家也可以效仿,將行人闖紅燈與其個人信用掛鉤,其闖紅燈行為關系到其以后的貸款是否通過;或者效仿新加坡對亂穿馬路者的處罰,即第一次闖紅燈,罰款200新元(約人民幣1000元),第二、三次闖紅燈,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監(jiān)禁;或效仿菲律賓,菲律賓對亂穿馬路者的措施較人性化,闖紅燈者可以選擇交納罰款,也可以當眾唱國歌。
2.5勸阻與提示相結合,激發(fā)行人守法意識。在各路口可以安排交通文明倡導志愿者勸阻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同時采用信號燈語音提示器,“現(xiàn)在是紅燈,請不要闖紅燈。”這兩種提示方式同時采用,有助于激發(fā)行人遵守信號燈的意識,有利于降低闖紅燈行人數量。
2.6有效遏制機動車出行。截至2012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4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2.6億人。汽車保有量的高速增長,不僅帶來了能源、環(huán)保問題,還有交通擁堵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問題,減少機動車出行,可以大大降低道路上的機動車數量,客觀上給行人和非機動車留出了通行的時間和空間。
2.7加強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營造良好交通安全氛圍。向每個學校派駐交通警察,作為學校的“交通安全輔導員”,有計劃的定期給中小學生授課,讓他們從小就養(yǎng)成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習慣,樹立尊重生命、注意交通安全的意識。同時加強對校車的登記和管理,配套出臺“校車優(yōu)先通行”的相關規(guī)定,為中小學生安全出行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3結語
“中國式”過馬路已經成為我國城市交通管理的一種“痼疾”,要想改善這種現(xiàn)狀,我們做的不僅是從處罰制度、交通管理上以及設施上等進行改善,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交通法意識和素質。需要每個交通參與人員的自治,需要每個交通參與者從自身做起,克服“從眾”心理,自覺培養(yǎng)良好的交通文明習慣,才能營造出和諧有序的交通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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