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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_公務員請銷假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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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請銷假制度_公務員請銷假管理辦法

        3.3.6公傷假

        3.3.6.1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y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 經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需要繼續(xù)治療或休養(yǎng)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fā)。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xù)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guī)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xù)的或請假期滿未續(xù)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jié)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xù)。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xù),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xù)假手續(xù)。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注:查看本文詳細信息,請登錄安徽人事資料網 站內搜索:國家公務員請銷假制度

        公務員請假條條例細則

        一、請假的程序

        (一)機關公務員因事、并休假、探親、婚喪、生育等離崗,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xù),如因急病或緊急情況確實不能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事后補辦請假手續(xù),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單上請部門負責人簽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請假半天的,可口頭向處室分管負責人請假。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須書面請示,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交處室負責考勤的同志記錄。

        (三)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供醫(y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

        (四)對確有急事或急診事先無法請假的,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口頭請假,上班后補辦請假手續(xù)。

        (五)非領導職務請假須經處室主要負責人批準(關鍵性崗位離崗時應告知分管領導)同意;副職負責人請假須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及局分管領導批準同意;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須經局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批準同意。

        二、請假期間的待遇

        (一)公務員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間其生活性補貼計發(fā)比例參照國家關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間計發(fā)基本工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工作性津貼停發(fā)。

        (二)公務員病假、事假、哺乳假、探親假期間,交通補貼停發(fā)。

        (三)公務員公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為了加強公務員管理,我市有關部門就公務員請假事宜作了明確規(guī)定。

        事假:事假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來不及履行手續(xù)的事后必須補辦。凡未經批準占用工作時間或事假期滿擅自延長的,按曠工處理。事假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超過5個工作日的須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部門正職請假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準。部門副職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部門正職批準;3個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準。部門科級干部請假,由部門分管領導批準。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個工作日以內的,由本人所在(處)室領導批準;1個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因私申請出國出境事假,從嚴掌握,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單位領導研究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準,同時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事假每次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本人工資照發(fā);超過5個工作日的,按實際工作日發(fā)放月工資。當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年終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超過六個月的,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應履行請假手續(xù),同時出具合同醫(yī)院或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的證明,因情況特殊來不及履行請假手續(xù)的應及時補辦有關手續(xù)。如需繼續(xù)延長假期的,要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病假期滿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部門正職請假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準,部門副職請假由部門正職批準,部門科級以下人員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由領導班子研究批準并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病假期間待遇按省人事廳《關于我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待遇的通知》(蘇人通[1998]130號)規(guī)定執(zhí)行。病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婚喪假:婚喪假應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由部門領導批準。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婚假13天。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喪假3天?;閱始倨陂g工資全額發(fā)放。

        產假:產假應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由部門領導批準。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婚育女職工產假延長30天,丈夫可請護理假10天。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20―30天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產假期間工資全額發(fā)放。

        學習假:個人申請學習,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同意的,可請學習假。個人申請脫產參加學歷教育并與單位簽訂協(xié)議畢業(yè)后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單位可發(fā)給不超過公務員最低工資(國標)的生活補助費。個人申請不脫產參加學歷教育的,按事假對待。因工作需要公派學習的,享受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學習假累計時間超過半年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公務員請銷假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guī)定,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干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二、病假規(guī)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jié)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fā)。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fā)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fā),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fā)。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fā)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fā);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fā)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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