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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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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shù)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chǎn)生辦法由法律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后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shù)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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