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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合同履行能力是怎么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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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合同履行能力是怎么確定的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執(zhí)行。任何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執(zhí)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你對合同履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履行的相關法律知識。

        喪失合同履行能力的確定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執(zhí)行。任何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執(zhí)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xiàn)為當事人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zhí)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喪失合同履行能力是怎么確定的

        二、如何確定是否喪失合同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一)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chǎn)顯形減少。包括經(jīng)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yè)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二)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chǎn)顯形減少應發(fā)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訂立后財產(chǎn)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

        二是訂立時財產(chǎn)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guī)定。

        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chǎn)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fā)生于何時,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三)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jù),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制度的構成要符合嚴格的條件,要防止當事人濫用。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應負擔兩項附隨義務,即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主張不成立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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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fā)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jù)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guī)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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