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定義和特點(2)
門類
法律最初指國內法 ,只在一國主權范圍內適用。隨著國家間交流的頻繁, 國際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重視。在經(jīng)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法和 國內法常常發(fā)生沖突,也隨著沖突逐漸彼此協(xié)調。
雖然所有的法律體系處理的議題通常都是很類似甚至是一樣的,不同的國家對于各種法律的分類和命名上通常都會不同。最一般的區(qū)分為與國家密切相關的“ 公法”(包括憲法、 行政法和刑法)和規(guī)范私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的“ 私法”(包括合同、侵權行為和物權法)。在 大陸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屬于債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則在法令制度或 國際公約下運作的。國際法、憲法、行政法、刑法、 合同法、侵權行為法、 物權法與 信托法被視為“傳統(tǒng)核心課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更為重要的課題。
國際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 法律規(guī)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qū)別于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后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1、國際公法關注于國家之間的關系。作為法律,它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因為沒有國際警察和法庭來處罰不守規(guī)則的對象。國際 公法的起源來自于國家間的習慣、慣例與條約。聯(lián)合國基于 聯(lián)合國憲章與 世界人權宣言,是最重要的一個國際組織,在 凡爾賽條約失敗及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成立。其他如規(guī)定戰(zhàn)爭行為的 日內瓦公約之國際協(xié)議、以及如 國際法院、 國際勞工組織、 世界貿(mào)易組織和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亦為日益壯大的國際公法的一部份。
2、國際私法主要在于處理涉外或區(qū)際民事法律關系中, 審判權應該歸屬何國(或何地),及該使用哪一國(地)的法律。商業(yè)活動有著越來越多超越國界的資本與 勞力供應移動,以及越來越多的海外貿(mào)易。這些都增加了在單一個法律架構外發(fā)生爭議的機會,以及標準程序的施行性。越來越多的商業(yè)活動選擇在 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之下進行商業(yè)仲裁。
3、歐盟法是第一個且唯一一個超國家法律架構的例子,這是由于歐盟正在尋求以經(jīng)濟的一體化來帶動政治的一體化。但隨著全球經(jīng)濟整合的持續(xù)增加,許多的地區(qū)也出現(xiàn)了類似合約-尤其是 南美洲國家聯(lián)盟-也追尋著相同的模式。在歐盟里,主權國家們已透過一套法院與政治組織的機制將它們的主權整合在一起。它們能夠要求成員國與其公民遵守其法令規(guī)范,以一種國際公法做不到的方式。 正同 歐洲法院于1962年所說的,歐盟法對其成員國相互間的社會與經(jīng)濟利益形成了“一種新的國際法律秩序”。
4、國際經(jīng)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jīng)濟關系的 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mào)易和經(jīng)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mào)易和經(jīng)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fā)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yè)城市就有一些關于國際商業(yè)交易的規(guī)則。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有關國際經(jīng)濟關系的 法律規(guī)則和制度大量出現(xiàn) ,并具有了國家之間 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 國際經(jīng)濟法學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逐漸發(fā)展起來。
國內法
國內法(Domestic law)是指由某一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在本國主權管轄內生效的法律。國內法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等。國內法的主體一般是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成為主體。
憲法和行政法管理著國家的事務。憲法關注于行政、立法與司法間的關系,以及人權或國家內個人的公民自由。大多數(shù)的國家,如美國和法國等國家都只有一部成文憲法,并輔以 權利法案。而中華民國憲法則于憲法成文法典條文本文規(guī)制人民之 基本權。但少部份如英國之類的國家并沒有這樣的條文;在這些國家里,憲法是由法條、 判例和 慣例所構成的。在一名為恩蒂克訴卡林頓案的這一案中,描述了一個普通法里的憲法原則。恩蒂克的房子被卡林頓警長搜索并拿走了一個東西。當恩蒂克在法庭上控訴時,卡林頓警長回駁說他有政府首長的授權。但是,并沒有成文的法令條文或法院授權。主審法官查理斯·普拉特說:“人們進入社會的重大目的是為了保全他們的財產(chǎn)。這個權利在任何時刻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亦不會因公法上所謂的公眾利益而被奪取或縮減。弱不能找到或形成任何的原因,書本的沉默將會是對被告的職權,而原稿必然會得到一個決斷。”
由約翰·洛克提出的一個基本的憲法原則為: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且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行政法是人民監(jiān)督政權的主要方法。人民可以對地方議會、公共服務或政府部門的作為或決定提出 司法審查,以確定它們是否有遵行法律。第一個專門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院議會成立于1799年,正值 拿破侖奪權之時。
刑法
刑法為規(guī)范犯罪與刑罰內容的法律。逮捕、起訴、審理以及刑罰的實施則是由刑事訴訟法來規(guī)范。一個行為是否會構成刑法所欲處罰的犯罪,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依據(jù)刑法犯罪三階理論,通常認為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第一,構成要件該當,亦即該行為的態(tài)樣是否符合刑法中所定義的犯罪行為,而所謂的 因果關系通常會在這個要件中加以判斷,若無法證明該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則該行為亦無法被評價為犯罪。第二,必須具有 違法性,通常犯罪構成要件該當,即具有違法性,僅在該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時,始例外認為該行為不具備違法性。而阻卻違法事由有許多種,一般常見的是 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難,譬如在19世紀英國的王訴杜德利和史帝芬案中,便涉及到緊急避難的概念,該案中,一艘從 修咸頓航行至 雪梨的瑪格麗特號的帆船在離好望角約1600英哩處發(fā)生船難。當時有4個船員搭上了一艘救生艇,然而卻在海上漂流了20天仍未獲救,此時,其中的三個船員便將年僅17歲,已經(jīng)奄奄一息的Richard Parker給殺了,并吃了他。這些乘客后來得救了,但被依殺人罪起訴。他們聲稱殺了Richard Parker對維系他們的生命是必要的。約翰·柯勒律治對此表示極度地不贊同,裁決:“維系生命一般可以說是一種義務,但犧牲可能才是最明白且最高的義務。”這些人被判處 絞刑,但大眾輿論,尤其是在船員間都對這項判決感到氣憤,并壓倒性地支持這些人維系他們自己生命的權利。到最后,國王將他們的刑罰減輕至六個月。第三,必須要具備有責性,也就是說,對于該違法行為,是否應該加以非難。如果行為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態(tài)導致價值判斷有問題,無法期待行為人于該狀態(tài)下做出合法的行為時,即認為其不具備罪責,而不應該受到非難。
犯罪不只被視為是對單一被害者的傷害,亦可能對整個社會的傷害,因此某些對于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盡管當事人不愿或無法追訴,國家仍然會透過警察、檢察官等機關加以追訴。譬如在中華民國,即會出現(xiàn)“公訴人:某某檢察署檢察官”這種案件,在英國,即會有“王訴…”,在美國則是“美國訴...”的案件。此外,某些國家亦會利用 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但陪審團通常僅能從事認定事實的工作,適用法律仍然屬于法官的職權。某些發(fā)達國家還保留 死刑和 體罰等刑罰,除此之外,一般的刑罰應會是 徒刑、 罰金和 社區(qū)服務等?,F(xiàn)代的刑法被社會科學等學科深深地影響著,尤其是在判決、法律研究、立法和犯罪人更生等方面。在國際法上,則已有104個國家簽署了 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負責審理 危害人類罪之類的犯罪。
刑法現(xiàn)階段國際通行的原則和理念是去死刑化,世界上已有很多國家廢除或準備廢除死刑,中國對是否廢除死刑,討論日益白熱化。
截止至2014年,中國仍保留死刑。但執(zhí)行死刑的方法是保密的。
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不法行為,泛指違反對某人的義務,或侵犯到某些既存法定權利之行為。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一顆板球不小心打到了某人,即構成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成立,以過失責任(包含了故意、過失)為原則,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像是原子能設施的經(jīng)營、商品的制造銷售等情形,法律可能會要求:行為人縱使無過失,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使行為人需負所謂的“無過失責任”,在德國稱為“危險責任(Gefährdungshaftung)”,在英美稱為“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英美法上,關于過失責任(negligence)原則的論述,可以看到發(fā)生在英國的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該案中,多諾霍太太在佩斯里的酒館里訂了一瓶用不透明瓶裝的 姜汁啤酒。喝剩一半后,她將剩下的倒進玻璃杯中,結果卻看到有一只死掉的蝸牛的部份軀體浮在酒面上。多諾霍太太感到很惡心,于是控告制造商,請求制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英國上議院決議制造商必須為多諾霍太太的不舒服負責。阿金男爵由道德的觀點切入,表示:
“過失的責任…無疑地是基于一般大眾對冒犯者在道德上需負起責任的觀感…當‘你必須愛你的鄰人’的道德規(guī)范成為法律規(guī)定時,你就不可以傷害你的鄰人。當律師提出‘誰是我的鄰人?’的問題時,其答案必須嚴格認定。當你可以合理的預見你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影響鄰人時,應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結果發(fā)生。然而在法律上誰是我的鄰人?答案是:當我從事該作為或者不作為時,可合理地預見,將因我的行為而直接、密切受影響之人,均為我的鄰人。” —詹姆士·阿金,阿金男爵
從本案中可以得出過失(negligence)侵權行為成立的四個要件:
①、行為人對于受損害之人有注意義務;
②、行為人違反該注意義務;
?、?、行為人注意義務之違反與該損害之發(fā)生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之行為是造成該損害的“近因”而非“遠因”。
另外,故意的行為當然也會構成侵權行為,而且故意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譬如傷害或 非法侵入等行為,都有可能因為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或是侵入住居罪。
侵權行為法不斷受到各國重視的領域,便是關于“ 人格權”的領,中華人民共和國于草擬民法典時,甚至計劃將人格權法單獨列為一編,借此來凸顯人格權之重要性。所謂關于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即: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姓名、信用、 貞操、 隱私等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予以救濟的問題。譬如就名譽的侵害而言,假如一家報社或雜志社登載了一篇未經(jīng)查證的報道,而傷害到某個政治人物的名譽時,該政治人物可以依據(jù)侵權行為的概念,向該報社或雜志社請求損害賠償。此在臺灣最為有名的案子,便是 呂秀蓮副總統(tǒng)控告新新聞雜志社的嘿嘿嘿案。
其他較不知名的侵權行為則如經(jīng)濟侵權行為,這在一些國家里構成了 勞動法的基礎,使工會于法律未提共豁免時,要為罷工行為負責。
合同
“合同”的概念源自于“有約必守”這一法律用語。合同可以是單純的日常買賣,也可以是指復雜的多方協(xié)定。合同可以經(jīng)由口頭約定(如買報紙)或以書面約定(如簽訂雇用合同)。有時,一些正式程序(如書面約定或證人保證)對合同是否有效是必須的(如買一橦房子)。
在大陸法系中,合同的成立著重要約與承諾兩個要素。譬如在法國、德國,一般的合同只需單純地以“合意”(由要約與承諾所構成)為基礎便可成立。而除了要約外,尚有所謂要約之引誘這個概念,其乃指足以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jīng)自己承諾后,合同始能成立。然而當事人的行為到底是要約抑或是要約的引誘,往往難以判斷。譬如在臺灣知名的 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戴爾電腦因為內部系統(tǒng)設定錯誤,因此造成其線上購物網(wǎng)站錯誤折扣7000元,而使原本售價8700元之顯示器以1700元之售價在網(wǎng)絡上販售,然而之后戴爾電腦不肯照訂單出貨,而僅愿意以抵用券予以補償下訂的消費者,遂有消費者分別向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就此案例,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戴爾電腦于網(wǎng)站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僅屬要約之引誘。然而相同的案件由不同人于臺南地方法院所提起的訴訟中,卻認為此等行為屬于 要約,故戴爾電腦應該受該要約的拘束,而應如訂單出貨。
在德國(包含受到德國所影響的部分國家在內),一般的合同又被分成了 債權合同和物權合同兩個部分(譬如買一份報紙,將會成立一個債權合同和兩個物權合同),關于物權合同的部分在物權法中另外有所規(guī)定。根據(jù)所謂的物權無因性理論( ),物權合同獨立于債權合同之外,當債權合同因為某些原因而無效,如一個汽車買主以其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該買賣合同時,汽車所有權移轉的物權合同并不會因而無效。這時, 不當?shù)美〞婧贤ǘ共划數(shù)呢斬涀儎踊貜偷皆紶顟B(tài)。
在英美法系中,除了要約與承諾外,約因是另一個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約因”指合同的各方都必須提供一些值得令合同成立的某種交換。例如,在卡里歐訴炭煙丸公司案中,一家醫(yī)藥公司廣告說,他們的新藥——煙丸可以在三個月內治好人們的 感冒,而且若是不能的話,消費者將獲得100英鎊的金錢。許多人在藥效無效時向藥商求償他們的100英鎊。害怕破產(chǎn)的炭煙丸公司聲稱他們的廣告不能被視為一種正式、法定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的引誘、吹噓或花招。但承辦法院宣判說,合理人炭煙丸公司已經(jīng)提出了一個正式的要約。人們在這個廣告上得到了一個好的 約因,使他們必須承受因為使用了不良品而導致的“明顯不便”。“閱讀說著你將可以怎么,且扭曲成好像你真的將如何的廣告”。林德瑞法官說:“這是個直接表現(xiàn)在語言上且完全不可能被誤會的承諾。”不過并非所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皆認為約因為合同成立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如 澳洲等國,約因即不屬于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 禁止反言的概念以及 締約上過失的適用可以在締約階段便形成某些義務
物權法
物權法規(guī)范了所有被人們稱為“他們的”的事物。不動產(chǎn)是指對土地和地上物的所有權。 動產(chǎn)則是指不動產(chǎn)以外的事物;可移動的物品如電腦和三明治,或無形的權利,如股票。“對物權”是一種對特定物所擁有的權利。若一人弄丟了他的電腦,而另一人撿到了它并賣給了第三者,對物權是持有人有這個權利去由第三者身上取得這臺電腦。而“對人權”則是某物對特定人所擁有的權物。若一人弄丟了他的電腦且被轉賣給第三者,對人權允許這人向小偷請求電腦的價格賠償(而不是真的電腦,當其可能已屬于其他人的時候)。傳統(tǒng)歐陸法系的物權概念是由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所發(fā)表的,指對世界是好的的權利。物權和合同或侵權行為等義務不同,是一種對人與人之間皆好的的權利。對英美法系而言,物權的概念較近似一種義務;對其他的競爭方,個人若可對一物權提出最好的聲明,則是此物權的所有者。 物權的概念產(chǎn)生了許多重要的哲學和政治上的議題。很多人知道, 約翰·洛克曾談論過我們的“生命、自由和身份”都是我們的財產(chǎn),因為我們擁有我們自己的身體,且將勞動與環(huán)境相結合。私有財產(chǎn)的概念仍然是存在著爭議的。法國哲學家 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曾寫過一句很有名的話,“財產(chǎn)是盜竊!”
土地法構成了大多數(shù)類型物權法的基礎,且是最為復雜的一種。它含括抵押、不動產(chǎn)租賃、 執(zhí)照、蓋印合同、地役權和土地登記的法令制度等。動產(chǎn)的規(guī)范則落在知識產(chǎn)權、 公司法、 信托法和 商法等法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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