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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防御洪澇臺災害人員避險轉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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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少和避免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災害。下文是浙江省防御洪澇臺災害人員避險轉移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防御洪澇臺災害人員避險轉移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避免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災害\(以下簡稱洪澇臺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防御洪澇臺災害而進行的人員避險轉移(以下簡稱人員轉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員轉移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員轉移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實施本區(qū)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做好人員轉移工作。

        水利、氣象、民政、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yè)、交通、海事、建設、經(jīng)貿、公安、衛(wèi)生、教育、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員轉移的相關工作。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企事業(yè)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轉移工作。

        人員轉移工作應當明確人員轉移責任人,落實相應責任制。

        第二章預防預警

        第五條易受洪澇臺災害影響地區(qū)(以下簡稱影響區(qū))的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jù)防汛防臺預案組織編制人員轉移預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jù)防汛防臺和人員轉移預案確定被轉移人員的避災應急安置場所,并向社會公告。

        對避災應急安置場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當組織定期檢查和安全鑒定,加強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汛防臺法律、法規(guī)宣傳,組織開展人員轉移預案演練,普及防汛防臺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我救助能力。

        人員轉移補助經(jīng)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氣象、海洋與漁業(yè)部門應當加強對洪澇臺災害的預測預報,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陀嘘P部門提供預測預報信息。

        第九條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情、雨情的實時監(jiān)測和洪水預報,并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監(jiān)測預報信息。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安全鑒定和安全巡查;對可能出險的水利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科學調度洪水,并及時向影響區(qū)發(fā)出洪水警報;水庫等水利工程需要泄洪的,應當提前向社會預告。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jiān)測,確定和公告地質災害隱患點,并向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住戶(含單位)發(fā)放防災避險明白卡,指導住戶做好相應的防災避險工作。

        第十三條交通、海事、海洋與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船舶的動態(tài)管理,掌握船舶信息,做好船舶避風的組織、指導和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當可能遭受洪澇臺災害影響,出現(xiàn)地質災害征兆或者防洪工程發(fā)生險情時,當?shù)厝嗣裾捌溆嘘P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廣播、電視、電話、手機短信、網(wǎng)絡、警報等方式,向影響區(qū)發(fā)出預警信息。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當氣象部門預報臺風將登陸或者嚴重影響本行政區(qū)域以及海洋與漁業(yè)部門預報風暴潮災害將嚴重影響本行政區(qū)域時,影響區(qū)內的下列人員和船舶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轉移:

        (一)船舶應當及時進港避風,船舶不能及時進港避風的,應當轉移至其他安全區(qū)域,并及時向船籍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其中漁船同時向船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

        (二)進港避風的船舶上除了抗臺(潮)操作人員以外的所有人員應當上岸避風,當臺風將嚴重危害船舶安全時,船舶上的所有人員應當上岸避風;

        (三)濱海和海島旅游區(qū)、海水浴場和其他海上休閑娛樂場所的所有游客;

        (四)海塘外和可能出險的海塘內的全部人員;

        (五)居住在簡易房、工棚、抗風等級低的迎風房屋等建筑物內的人員以及處在易被大風吹倒的構筑物、高空設施等設施附近的人員;

        (六)其他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轉移的人員。

        第十六條當氣象部門發(fā)布強降雨預警或者發(fā)生短時強降雨時,影響區(qū)內的下列人員在強降雨影響前或者根據(jù)實時降雨警報及時轉移:

        (一)處在可能發(fā)生險情的水庫、山塘下游的人員;

        (二)處在重點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多發(fā)地區(qū)的人員;

        (三)處在山洪易發(fā)區(qū)和易受洪水災害嚴重威脅地區(qū)的人員;

        (四)其他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轉移的人員。

        第十七條當水文機構預報江河將發(fā)生較大洪水時,影響區(qū)內的下列人員應當在致災洪水到達前3小時轉移完畢;若致災洪水在夜間到達的,應當提前在當日18時前轉移完畢:

        (一)河道灘地上各類臨時居住人員;

        (二)水域作業(yè)人員;

        (三)無標準堤塘的江心洲上的人員;

        (四)可能潰堤而被淹沒區(qū)域內的人員;

        (五)準備啟用的蓄滯洪區(qū)內的人員;

        (六)其他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轉移的人員。

        第十八條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人員轉移預案,根據(jù)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合理確定人員轉移的具體范圍和時間,并向社會發(fā)布緊急避險通告。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jù)上級人員轉移預案和緊急避險通告的要求,啟動相應的人員轉移預案。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突發(fā)險情的緊急情況下,根據(jù)本級人員轉移預案自行發(fā)布人員轉移指令,并組織實施。

        當遭遇突發(fā)性暴雨、山洪等災害或者因災造成電力、通訊、交通中斷的緊急情況下,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按照人員轉移預案主動自行實施人員轉移。

        第十九條緊急避險通告或者人員轉移指令發(fā)布后,有關人員應當主動自行安全轉移,并將轉移去向及時告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yè)單位或者相關聯(lián)絡人員。

        第二十條按照緊急避險通告或者人員轉移指令自行轉移有困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集中轉移,告知被轉移人員災害的危害性及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必要的交通工具,并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有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轉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被轉移人員應當服從統(tǒng)一安排和管理,并自備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轉移地區(qū)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協(xié)助政府做好相關人員轉移工作。

        第二十一條在可能發(fā)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臺風、風暴潮和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或者人民政府依法決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緊急情況時,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對經(jīng)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依法實施強制轉移。

        第二十二條在緊急避險通告或者人員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原處;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人員返回。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被轉移人員的安置救助等工作,有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yè)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助。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被轉移人員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被轉移人員救護、避災安置場所及災區(qū)的疾病控制和衛(wèi)生消毒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人員轉移中社會治安秩序的維護,依法保護已實施轉移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企事業(yè)單位以及避災安置場所中人員和財產(chǎn)的安全,及時依法懲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

        建設、交通、海洋與漁業(yè)、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安置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人員轉移情況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人員轉移指令的;

        (二)沒有履行人員轉移和安置職責或者延誤人員轉移時間,造成人員傷亡的;

        (三)阻礙人員轉移工作實施的;

        (四)虛報、瞞報轉移人數(sh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人員轉移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服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指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因非洪澇臺災害原因導致水庫、山塘以及地質災害多發(fā)地區(qū)發(fā)生險情的,處在影響區(qū)內的人員轉移,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澇災害的成因

        1.坡水、洪水成澇

        梧桐河中下流域地處小興安嶺東緣,松花江、梧桐河下游。西北部低山丘陵區(qū)

        2.水文氣象

        梧桐河流域中下游位于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區(qū)。冬季受西伯利亞冷氣團控制,漫長干燥、嚴寒少降水;夏季常受太平洋北上暖濕氣流影響,炎熱多降水;春季多風干燥;秋季降溫快,溫差大。多年平均降水量為580毫米左右,降水年際變化和年內分配不均,年內降水多集中在7~9月。年降水量雖然不多,但時空分配變差大,7、8、9三個月降水占全年降水量的70%,此期間常有短歷時高強度暴雨或受北上臺風影響而形成的長歷時連續(xù)降水過程,造成洪澇災害。由于秋冬季氣溫低,蒸發(fā)量小,秋季滯流耕地中的雨水及受凍結溫度梯度作用上升到地表的地下水凍結成為固態(tài),與冬季降雪一起,春暖融化滯存于耕地表層形成春澇。故當?shù)赜?ldquo;一年秋雨,兩年成災”之說;

        3. 土壤與地質

        流域中低平原地表為厚1.5米左右的亞粘土沉積層,該土層質地粘重,通透性差,垂直下滲弱,土壤有機質含量高,含蓄水量多,易造成澇漬災害。向下為深厚的砂礫石沉積層,地下水位距地表僅1.5米左右,補充地表土層水量并阻滯地表水下滲。雨季江河水位上漲高于地面,在下層砂礫石連通管作用下,使耕地地下水層上升至地表,低洼地的地下水甚至出逸形成地表水;

        4. 水利工程標準低,年久失修,工程不配套

        梧桐河流域中下游1976年以后修建了一部分防洪除澇工程,但由于防洪及排水標準低,工程年久失修,嚴重老化,河水泛濫,內水受河水頂托,不能及時排除內水,致使農(nóng)作物經(jīng)常遭受洪澇災害,造成大面積減產(chǎn)。流域內堤防工程標準偏低,不足十年一遇,堤高1.0~3.0米,頂寬僅1.0~3.0米,邊坡1:2~1:2.5,堤身瘦小,斷面不能滿足防洪要求,且堤頂?shù)躺硎茱L雨侵蝕,損壞較嚴重,很多堤段前后存在坑塘等險工,甚至個別堤防堤段不封閉,河水倒灌形成洪澇災害。溝道設計標準低,不足三年一遇,斷面小,排水不暢,溝道局部段有沖刷或淤積;工程不配套,建筑物超期使用,工程管理維修不善,破損嚴重,數(shù)量不足,現(xiàn)有的建筑物防洪及過流能力不足,致使排水不暢。另外水利工程基礎薄弱,待建工程較多,特別是田間工程,受到經(jīng)濟條件和投資力度限制,很多項目還沒建,不能充分發(fā)揮骨干工程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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