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的民法保護論文發(fā)表
隱私權體現(xiàn)了自然人的尊嚴和價值,具有獨特的價值內涵和不可忽略的法律地位。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隱私權的民法保護論文發(fā)表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隱私權的民法保護論文發(fā)表篇1
淺析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問題
一、基因隱私權的相關概念
(一)基因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定義
要給基因隱私權下個定義,其實它是一種特殊的隱私權,是指公民就其個人基因信息以及與其基因信息相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曉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項權利。
2.基因隱私權的性質
首先,基因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它根植于隱私權,是一個人人格尊嚴的內在體現(xiàn)。其次,基因隱私權是一種絕對權,基因隱私權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隱瞞、使用、處分等,只要其不影響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預,任何人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該種義務是不作為的法定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即構成侵犯基因隱私權的行為,如竊取、刺探、擅自發(fā)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隱私以及種種利用基因隱私在就業(yè)、醫(yī)療、保險等方面進行基因歧視的行為。
(二)基因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1.基因隱私權的主體
基因隱私權,它的內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構成的,所以它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螂[私權的主體外延應在自然人范圍內作適當?shù)恼{整,它應該涵蓋胎兒和死者。
2.基因隱私權的客體
基因隱私權的客體,即法律保護的對象,它包括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和與其基因信息有關的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這些屬于公民個人私權利的范疇,是公民個人自由控制、管理個人基因隱私的前提。其中,無損于公眾利益的私人活動主要指公民個人有權對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合法、合理地隱瞞、使用,甚至是進行無償?shù)木栀浕蛘呤怯袃數(shù)霓D讓。
3.基因隱私權的內容
基因隱私權的內容主要涉及公民個人在控制、管理自己基因信息時的權利和義務。為了基因隱私權人能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參照一般隱私權的內容,本文認為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1)基因信息知曉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要求自己受檢后獲知自己的基因信息,相關基因檢測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2)基因信息隱瞞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將自己的基因信息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或者拒絕接受基因檢測;(3)基因信息利用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轉讓或者無償捐贈自己的基因信息,以此來滿足自己精神上、物質上的需求;(4)基因信息同意權,即基因隱私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5)基因信息維護權,即基因隱私權人對于自己的基因信息所享有的在其基因信息受到他人侵犯時,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二、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現(xiàn)狀
(一)美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現(xiàn)狀
美國是世界上基因隱私保護最早、最完備的國家。早在1996年,新澤西州立法機關就頒布了禁止以基因信息為基礎的基因歧視的法律,它主要涉及的是有關一個家族的遺傳病史的基因歧視。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保險轉移和責任法》,該法在允許保險公司根據(jù)已存在的疾病狀況評估風險的同時,規(guī)定“基因信息”不算已經(jīng)存在的疾病狀況,除非它已經(jīng)表現(xiàn)為疾病。2000年,克林頓總統(tǒng)簽署的第13145號行政命令就已經(jīng)明確禁止聯(lián)邦部門和相關機構在雇傭雇員或給雇員升職時使用基因信息或者強迫雇員進行基因檢測,他在位時還曾明確表示:“基因組草圖永遠不應當成為破壞、歧視和侵犯別人隱私的工具”。
(二)德國對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現(xiàn)狀
二戰(zhàn)之后,德國深刻反省過去的所作所為,在保護人格尊嚴方面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法規(guī)。德國從2001年就開始推動基因檢測的立法,在2009年通過了《基因診斷法》,雇主或者保險公司等無權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保險合同的時候出具基因檢測結果,但若所求職業(y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則可要求基因檢測,如飛行員等。2009年4月24日,德國聯(lián)邦議院頒布了最新的基因法案。該法案規(guī)定,在嬰兒出世之前,出于醫(yī)學上的原因可以做測試;而出世后,家長出于性關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的測試則一律被禁止,違者將被處于最高五千歐元的罰款。
(三)美國、德國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從上述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概況可以看出,美國、德國對基因隱私權的民事立法保護都較為完善:美國、德國都用直接保護的方式對基因隱私進行規(guī)制。與國外相比,我國關于基因隱私權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都有待加強,主要是因為基因技術在我國還未得到全面的發(fā)展,基因技術的應用也不是很普遍,加上我國隱私權民事立法體系的滯后,使得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手段呈現(xiàn)出無從救濟的尷尬局面。
三﹑我國基因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的通過,雖然僅僅規(guī)定隱私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民事權益,還沒有涉及到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權,但從我國法學界、立法界、司法界等的努力情況來看,對基因隱私權進行民事立法保護已經(jīng)成為各界的共識,并對此做出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如1998年9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實施《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對我國基因資源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因此對基因隱私權進行民法保護是很有必要的,其必要性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得以體現(xiàn): (一)有利于保護基因信息的價值
當今 社會,科技的日新月異,基因已廣泛運用在各個科學領域。在 醫(yī)學領域,隨著基因診斷、基因預測、基因治療、基因藥物的研制以及基因移植技術的日益成熟,人類在攻克諸如白血病﹑癌癥等疑難雜癥時有了新的轉機;在生物學領域,多利羊的成功克隆,使得人們在解決各種瀕危物種滅絕的問題上有了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基因的巨大商業(yè)價值不但體現(xiàn)在它推動了上述與之相關聯(lián)的一系列產(chǎn)業(yè)鏈的飛速 發(fā)展,基因本身所具有的價值也令人嘆為觀止。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
基因隱私權是由基因信息和隱私權的概括組成,它兼具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的特性,承載了一個人外在的人格尊嚴和潛在的財產(chǎn)價值,是一個人內在屬性的象征。在后基因時代,隨著基因檢測技術的成熟和普及,這種內在屬性只需要一個人的一滴血、一根毛發(fā),可以說只要一個人身上的一個細胞,就足以將其基因隱私揭示得清清楚楚。比如,在就業(yè)時,假如用人單位知道了某個求職者攜帶有某種致病基因,則可能使該求職者喪失了這次就業(yè)的機會,這在我國著名的“反基因歧視第一案”——2009年6月佛山市公務員 考試體檢中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xiàn)。
(三)有利于合理使用基因技術來造福人類
由于基因信息是一種極具價值潛能的不可替代的資源,它關系到各國的 經(jīng)濟利益和其國民的健康問題。因此,許多發(fā)達國家以生物技術的轉移和擴散為借口,競相在發(fā)展中國家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瘋狂地掠奪發(fā)展中國家的基因資源。在我國,上個世紀末就連續(xù)發(fā)生了“徐希平”事件和“百歲老人基因采血”風波,不但導致了我國基因資源的大量流失,而且嚴重侵犯了我國公民的基因隱私權。所以,本文認為很有必要對基因信息進行民法規(guī)制,利用國家強制力,在充分維護基因隱私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協(xié)調好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和公眾利益的沖突,統(tǒng)一合理地使用基因資源和基因技術來造福人類。
四、我國未來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若干建議
(一)制定《民法典》,在人格權這一編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隱私權,內容包括基因隱私權
本文認為,在未來的《民法典》立法中要汲取《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精髓的部分,比如要采納人格權的兩種直接保護方式:一是行使人格請求權;二是行使侵權請求權,同時要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充實人格權的內容,明確規(guī)定我國公民享有隱私權,并對基因隱私權做出特別規(guī)定,以便我國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迎接基因技術的普及給我們帶來的挑戰(zhàn)。
(二)確立我國基因隱私權民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確立同意原則,即對于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是否要進行基因檢測,是否要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犧牲公民個人的基因隱私利益,本文認為無論基因隱私權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出于何種目的,通過何種手段,均要事先征得基因隱私權人的同意,并且要按照基因隱私權人的意思對其基因信息在其同意的場合、用其同意的方式來進行采集、使用。其次,要確立公序良俗原則,即基因技術的 應用,應不違背我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同時有必要對基因信息的利用加以限制,使之在最大程度上造福于人類社會。
(三)明確規(guī)定我國基因隱私權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基因隱私權人不但可以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消極地維護,還包括可以對自己的基因隱私進行積極地主張,最重要的是基因隱私權人有權以基因隱私受到侵犯為訴求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至于基因隱私權人的義務,主要是不得隨意濫用自己的基因信息,給國家、集體、其他人造成損害。比如,不得濫用基因檢測技術對胎兒的性別進行篩選,這將會打破人類性別比例的平衡,影響到人類的繁衍生息。
(四)基因隱私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認定及其侵權責任的承擔
對于基因隱私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本文認為采用一般侵權原則來認定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較為合理,即有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存在、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客觀上給基因隱私權人造成了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至于基因隱私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本文認為可以采用財產(chǎn)責任和非財產(chǎn)責任相結合原則,其中財產(chǎn)責任的承擔主要以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方式來救濟,主要根據(jù)侵權人的侵權原因、具體情節(jié)、獲利情況、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綜合因素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以達到撫慰基因隱私權人并對其人格利益加以補償?shù)哪康?而非財產(chǎn)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銷毀基因信息資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五)完善《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法院應當受理直接以侵害基因隱私權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并不得公開審判。
雖然我國剛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已經(jīng)明確將隱私權列入公民個人的民事權益中,但對于基因隱私權仍沒有涉及。這樣一來,勢必會使得公民的基因隱私權無法得到直接的司法救濟,或者說又會淪落到依靠其他人格權來進行救濟的無奈局面。所以,本文認為有必要在《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基因隱私權。對于公民個人以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為訴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支持基因隱私權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并不得公開審判,因為其中涉及基因隱私權人的基因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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