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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張居正的法律思想論文

      時間: 謝樺657 分享

        張居正(1525年-1582年),字叔大,號太岳,漢族,幼名張白圭。 祖籍安徽鳳陽[2] ,出生于明代湖廣江陵(今屬湖北省荊州市),時人又稱張江陵。明朝中后期政治家、改革家,萬歷時期的內閣首輔,輔佐萬歷皇帝朱翊鈞開創(chuàng)了“萬歷新政”。以下是今天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試論張居正的法律思想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試論張居正的法律思想全文如下:

        論文摘要:本文對明朝中后期的社會矛盾的復雜性作了簡要介紹,并對這一時期著名的政治家張居正的反道家無為而治,倡改革有為,反對陽明心學,主張敦本務實,以民為本,民貴君輕等法律思想進行了探討。本文認為張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措施對中國的封建專制主義體制在這一歷史時期產生重要作用和積極意義,對我國現(xiàn)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著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考成法 一條鞭法 敦本務實 以民為本

        中國的封建專制主義體制從秦漢以來到明末,已經延續(xù)了一千六百多年。它本身不僅有創(chuàng)立和完善的過程,而且在不斷地加強和削弱的反復震蕩中發(fā)展。發(fā)展到明朝,政治上的集權達到前所未有的強度,廢除宰相,設內閣,重用宦官,把封建專制主義發(fā)展到了極至。明朝后期嘉靖到萬歷年間,這是國家多事之秋,也是整個封建制度走向沒落的時代,社會矛盾突出,草譯禍起,民不聊生,國家統(tǒng)治岌岌可危。

        然而,這一時期著名的政治家張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對這一歷史時段產生特殊的作用和意義。在思想上,張居正反對王守仁的“心外無物”、“心外無理”論,反道家無為而治,倡改革有為。在經濟上,張居正實行清丈土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推行“一條鞭法”,改革賦役制度,重視農業(yè)、水利事業(yè),重視發(fā)展商業(yè),要求“厚農以資商”,“厚商以資農”,大力推動經濟發(fā)展;在軍事上,張居正提出“飭武備”、“御夷狄”的方針,重用人才,抗擊侵擾,主張大練“鄉(xiāng)兵”,提倡“家自為戰(zhàn),人自為守”。

        張居正自明穆宗隆慶元年(1567年)入內閣,明神宗萬歷元年(1573年)任首輔,掌權十年期間,明政權又逐漸變得強盛起來,中央集權得到進一步加強,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取得了巨大的改變,整個社會呈現(xiàn)政通人和、安定繁榮的景象。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張居正的法律思想:

        一、反道家無為而治,提倡改革有為

        嘉靖年間,嘉靖帝自諭與漢是文帝相媲美,崇善黃老,提倡無為而治。長達二十年不上朝理政。以致朝廷大權旁落,“綱紀墜落,法度陵夷”,邊防松馳,宦官專權,官吏腐敗,國庫空虛,土地兼并,流民四散,草譯禍起,韃靼進犯,土司叛亂,倭寇騷擾,民不聊生。

        張居正以其非凡的洞察力和智慧,認識到朝廷危機。張居正主張朝廷必須把權力高度集中起來,由君主“總攬乾綱,獨運威福”,用法律、法令來規(guī)范天下,果斷地推行各項政策法令,使之即使遠在萬里以外,也能做到早晨下達而晚上實行,從而達到加強君主專制的權威和國家統(tǒng)一管理的目的。

        加強內閣對六部的控制,解決六部之間彼此爭權、互相推諉、經常發(fā)生掣肘或沖突的問題,采取從六部到州、縣長官,實行一層一層控制的辦法:大權集中于內閣,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政治中樞。通過嚴格實行“考成法”,對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撫的違制行為,加強考核和糾察,特別是大力糾正宦官專擅的積弊,禁止宦官參與國家的軍、政事務。罷斥和汰黜一批為非作歹的宦官。鞏固國防,整飭邊防,加緊練兵,使用戰(zhàn)車,并以步、騎配合作戰(zhàn)。開屯田,修補長城,建筑敵臺,加強防御力量。在邊防鞏固的基礎上,通過和談來改善明朝和蒙古族之間的關系。節(jié)流開源,懲辦貪污,清理欠賦和清丈田畝,改革賦役,推行一條鞭法。通過一系列的改革使奄奄一息的明王朝重新獲得勃勃生機。

        二、反對陽明心學,主張敦本務實

        陽明心學強調道德實踐,甚至進而把認識上的是非也納入道德實踐范圍,與主觀上的好惡相等同。陽明心學提倡人們用內心的“良知”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只要將封建綱常倫理置于心中,使每個人都無絲毫私欲牽掛,真正依照“良知”生活,就能在思想上、行為上與封建統(tǒng)治者的要求保持高度統(tǒng)一,就能夠化解現(xiàn)實社會的危機,使封建統(tǒng)治就可以長治久安了。

        張居正深刻認識到社會危機的復雜性和危害性,他認為光靠陽明心學所謂的“良知”是無法掃除時弊、拯救現(xiàn)實危機的,只有敦本務實、改革創(chuàng)新,才能使國家真正走出困境,擺脫危機。他提出“省議論、振紀綱、重沼令、核名實、固邦本、飭武備”的改革方案,自上而下地推動政治、經濟、軍事改革,統(tǒng)一政權、嚴肅法紀、發(fā)展經濟、關注百姓疾苦、以民為本,通過實實在在的改革和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和危機,進而達到富國強兵的目標。張居正的思想符合了當時的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科學性。

        三、提倡以法理政,強調嚴明法制

        張居正提出君主要親自總攬法紀刑賞之權,強化君主詔令的絕對權威,還要嚴明法制,并強調嚴明法制是強化君威的制度保障,而嚴明法制的關鍵是執(zhí)法公平無私,不偏不倚,要做到“法所當加,雖貴近不宥;事有所枉,雖疏賤心申”。張居正主張用法律、法令來規(guī)范天下,果斷地推行各項政策法令。如嚴格實行“考成法”,加強內閣對六部的控制,實行一層一層控制的辦法。

        對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撫的違制行為,加強考核和糾察,特別是大力糾正宦官專擅的積弊,禁止宦官參與國家的軍、政事務,罷斥和汰黜了一批為非作歹的宦官。嚴格的考察,論定功過,給予恰當?shù)馁p罰和黜陟,觸犯刑律,必須明正其罪,執(zhí)法不貸。張居正提倡的法治,主要是用來約束和規(guī)范統(tǒng)治階級內部組織行為,打擊其不法現(xiàn)象,觸動了最腐朽、最黑暗的社會勢力,并一定程度上的同情和保護了廣大勞動人民,比一般把鎮(zhèn)壓百姓視作首務的地主官僚,更具先進性和進步意義。

        張居正還主張尊重朝廷和執(zhí)法聯(lián)為一體,以伸張法紀為重點,重點整頓政府機構和統(tǒng)治秩序。將抨擊不法權貴與革除弊政連在一起,從規(guī)章制度上堵塞漏洞,如在明代,驛遞是官方辦理公務的主要交通工具,從北京到各省的交通要道都設有驛站,負責供應來往官員的吃、住、差役和車馬等交通工具。這些負擔都分攤給就近的民眾。明初使用驛站有嚴格的規(guī)定,非有軍國要務,不得發(fā)給印信乘驛。這些規(guī)章到明后期已經名存實亡,兵部和各省撫按,隨意填發(fā)印信送人情,一張印信使用終身,或是輾轉贈送。官員在驛站百般勒索,捕人掠盜,成為酷虐的暴政。張居正予以了大力裁革,掃除多年積弊,使人民得到實惠,這項改革贏得了百姓信任和高度稱贊。

        四、堅持以民為本,提倡民貴君輕

        張居正強調:“法制無常,近民為要,古今異勢。便俗為宜。”從近民便俗出發(fā)考察先朝的法規(guī),凡是不能順應時勢,違背民眾要求的,可不用遵守;只要順時安民的,即便是凡夫俗子的見議,也不該不聽從。要使各級官員摒棄舊規(guī),面向實際,以富國強兵為首要任務,大力提倡掃無用之虛詞,求躬行之實效。他還強調:“人情物理不悉,便是學問不透”,要求面向實際,把治學理政與解決國計民生結合起來,以民為本,以是否有利于社會的發(fā)展和切合人民的需要為根本原則,不論是舊有的或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都應當以此作為衡量的標準。他還提出“時宜之,民安之,雖庸眾之所建立,不可廢也;戾于時,拂于民,雖圣哲之所創(chuàng)造,可無從也”。

        如果一項法律制度合乎時宜,人民滿意,即使是平凡的人所建立,也不應當廢棄;否則即使是往古圣哲所建立,也不應當遵循。他還尖銳地指出,“以天下之大,奉一人之身”,將造成天下深重的苦難,危害至大,所以他要求君王“不以天下奉其身,而以其身為天下使”,他大膽提出了“極則必變,變則反始”的社會進化理論和“天之立君以為民”的“民貴君輕”觀點。他在法制方面雖然力主改革,卻并不認為必須作“戾于時,拂于民”的、即不合時宜和違背民意的改弦更張,更不是企圖用嚴刑峻法來虐使百姓,而只是要求“整齊嚴肅,懸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

        此外,張居正還關心百姓疾苦,為百姓興修水利、治理水患,清丈田畝,推行一條鞭法,減輕百姓賦役負擔,注重發(fā)展商業(yè),活躍經濟,與鄰互市,和睦相處。與此同時,他還要求統(tǒng)治階級自上而下勤儉節(jié)約、減少開支,懲治鋪張浪費、奢侈腐敗。張居正這一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百姓的負擔,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緩和了當時的階級矛盾,順應了歷史的發(fā)展潮流,對這一時期的歷史發(fā)展起了積極推動作用。

        張居正的思想理論是在深刻了解社會現(xiàn)實危機的基礎上通過敦本務實,儒法結合并大量運用于實踐的產物。他通過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國家機構的運轉,國計民生政策制定實施,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改變。張居正在其完整的思想體系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權能使當時法治與人治,法制與社會經濟基礎得到了很好的結合,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輝煌成效。張居正的法律思想有功于社稷,有利于人民,對歷史的發(fā)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正因其巨大的歷史功績而被后世譽為“宰相之杰”。張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對我國當代法制建設的發(fā)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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