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法理學透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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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偉娜1由 分享
三、從法理學的視角完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
有關大學治理的高等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等法律都存在諸多問題,譬如,在程序、原則和適用上都使大學治理舉步維艱。筆者試從大學章程的構建、法律細則的完善、程序的合法和權責利的統(tǒng)一這些方面來審視大學內部治理中出現的問題,以此完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
1.通過建立大學章程,規(guī)范各主體體行為
大學章程是高校治理的“憲章”,是高校獲得合法地位的基礎。大學章程不僅涵蓋大學的辦學宗旨、目標、規(guī)模、歷史,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行政事務與學術事務的規(guī)定,還包括其中的概念、原則,是高校各種權力和事務合法運行的依據,也是尋求權益保護的便捷途徑。然而目前我國高校雖大多制定了大學章程,但實際運行依然困難重重,沒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大學法律地位的模糊必然導致了大學章程的法律地位難以明確,其次是大學章程在程序上出現缺陷甚至空白。通過建立大學章程來規(guī)范高校法律關系主體及行為的舉措也是各高校正努力的方向,也是不可阻擋的一個趨勢。
2.通過制定法定程序,改進大學校長產生辦法
大學校長遴選應有法定的程序作保障。以法律來約束校長的產生辦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尋租行為和“一錘子買賣”。而我國臺灣地區(qū)“教育部”早在1993年12月7日將《大學法》修正了32條條文,并于1994年1月5日公布實施后,大學校長的遴選就正式取得了法律依據。在該法中,對于校長的產生辦法、程序都一一詳細表述。大多經過三個程序:(1)推薦;(2)教師行使同意權投票或信任投票;(3)遴選委員會決定校長候選人二至三人報部,充分實現了民主、自治、法治和公信。因此,我國其他地區(qū)的大學校長產生也應依法定的程序操作,在民主和監(jiān)督機制完善的同時,選出最有利于本校發(fā)展的校長。
3.通過修訂法律細則,明晰高校內部領導體制
《高等教育法》并未對大學黨委的組成、校長的產生等作出詳細規(guī)定,對兩者的職權和職責也只是做了大致劃分,不夠具體和明晰。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人員構成等也未作詳細規(guī)定,而這兩者也是大學治理的重要因素。該法雖然提到“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對“法人”的組織與義務并沒有明確。
大學黨委的領導應側重于政治領導,即在政治方向、組織路線、風氣、氛圍等方面提供保障,以及為學校戰(zhàn)略、重大發(fā)展舉措把關,以保證我國大學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至于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國際化建設等辦學方略及其組織實施,也即事關大學建設發(fā)展的一切行政事務,應交由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團隊完成。
4.通過權責利的適當劃分理順權力分配
我國教育法中對于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是不對等的,存在權利少、義務多的現狀。這直接導致應有的權利被淹沒,而以權力的形式被壓制。在法律上規(guī)范協(xié)調這兩對矛盾就要對權利的歸屬、責任的擔任和權力的分配有較清晰的界定,并以恰當的比例體現在法律中。在學校自治范圍內,在法律框架允許的情況下,高校教師有教學、研究的自由,對于所教內容和教學方法都可自行設定,有在課堂上傳授自己認為正確的知識和言論的自由(不與主流意識形態(tài)相悖),有決定是否出版論文、著作的權利。而國內大學普遍以在核心期刊發(fā)文或發(fā)表文章數量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這是對于教育規(guī)律的褻瀆,也是對學者的不公。殊不知,知識的創(chuàng)新正是日積月累的閱歷和教學讀書過程中的不斷思索的結果,而不是由量化變成質化的想當然。在專業(yè)設置、學科建立和調整時都要有教師的參與,而且是有參與決策的權力;在學校管理中,對于學校的重大規(guī)劃和辦學方向以及管理中的一些問題,要把教師的意見也納入其中作為參考。
另外,由于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不一樣,因此,其實施對象、原則和效果也不相同。在規(guī)劃權利義務時應盡可能考慮兩種權力的來源與運行機制。
5.依據法律優(yōu)先和法律保留原則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由于高校中學生作為受教育者這一特殊群體在心智和情感上都尚未成熟,且處于社會轉型期,高校應給予學生更多的理解和關愛。在法律層面要遵循法律優(yōu)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根據法律優(yōu)先原則,高等學校制訂的內部規(guī)則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不得重于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否則無效;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凡涉及到學生與教師身份的取得與喪失,如辭退、開除學籍、解聘以及一些重要的基本權利,高校內部規(guī)則無權做出,而應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定。受教育權是學生在校期間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如若不經合法程序和仔細調研就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于情于法都是難以服眾的。在法律面前可以根據情節(jié)的輕重酌情處理,不可擅自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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