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知情權也屬于欺詐嗎
損害知情權也屬于欺詐嗎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fā)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欺詐的相關法律知識。
損害知情權也屬于欺詐嗎?
[案情]
某日8時許,汪某前往鼓樓大街購買手機,某商貿(mào)中心在手機店面櫥窗和流動顯示屏上展出的廣告均表明小米2S手機售價為899元。汪某向被告店員詢問小米2S裸機售價是否與廣告一致,在得到被告肯定答復后,其于當日9時通過刷卡向該公司付款899元。汪某付款后,店員告知其該價款僅為合約機價格,單純裸機價格應當為1399元,購買合約機除該款外還應當按照每個月最低189元支付兩年的合約費共計4536元。雙方交涉多時,該公司同意汪某僅交納一年的合約費2256元即可將手機拿走。
汪某于當日10時通過刷卡向被告付款2256元。被告在收到原告付款后拒絕向汪某交付手機,告知汪某需要另行交納第二年的合約費。汪某拒不同意并與該公司多方交涉后,該公司同意原告另行挑選一款G1手機并增加支付100元再贈送一部金米M4手機,該公司同意將汪某合約費2256元退回。汪某于當日12時向被告付款100元,該公司交付給汪某G1手機和金米M4手機各一部,但拒絕返還汪某合約費2256元。汪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訴至法院。
[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系當事人出于欺詐的故意,進行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相對人限于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作出錯誤的表示。典型的欺詐行為系欺詐人對于商品的品牌和質量的虛假陳述而達成的交易,但本案中涉案的手機并非本身品牌和質量有問題,而在于購買的過程中因經(jīng)營者虛假陳述造成消費者購買對象的背離,和經(jīng)營者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破壞了契約自由的實現(xiàn),通過層層設套的方式,造成原告作出了多次付款的事實行為,并通過更換購買標的和脅迫拒不退還已交價款的方式,迫使原告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形態(tài)論上是欺詐和脅迫的聚合,以交易磋商過程中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為主,兼有脅迫的行為??傮w上危害了自由意志的實現(xiàn),亦是對消費者正當權益的侵害,故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欺詐。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本案應判決被告為原告辦理兩部手機的退貨,返還購機款及合約費3255元,并給付原告三倍賠償9765元。
相關閱讀:
欺詐的構成要素
欺詐人
欺詐人的欺詐故意
欺詐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故意欺詐他人的意思,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
欺詐人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指欺詐人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隱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即使被欺詐人陷于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而虛構事實、變更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欺詐行為可體現(xiàn)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
被欺詐人
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產(chǎn)生錯誤認識
被欺詐人的錯誤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詐人的欺詐所致。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nèi)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
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王利明《民法新論》上卷第376頁)。可見,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為,是表意人將心理狀態(tài)表示于外部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nèi)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nèi)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達行為人內(nèi)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為;通過表示行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欺詐違反法律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則,其要求當事人應當以善意的、誠實的、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一原則的規(guī)定是為了平衡當事人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