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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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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土地所有權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土地所有權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國家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以國家為所有權人,由其代表代為行使的對國有土地的支配性權利。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土地所有權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1)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征用的原集體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代表。在我國,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由憲法規(guī)定。土地管理法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問題上的立法重點是對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作出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國家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同時,國務院可通過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發(fā)布行政命令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例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系中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土地管理部門擔當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簽訂出讓合同。上述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稱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對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處分權能,應依法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下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上繳土地收益。

        3.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特征:

        (1)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能親自行使所有權,而只能由主體代表代為行使所有權。這一點明顯區(qū)別于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親自行使所有權。

        (2)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不能親自行使土地所有權的全部四項權能。國家不能親自行使占有、使用權能,即使是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權能的人,其身份也僅是土地使用權人。因此,要實現國有土地的利用,必須將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用地者,而國家以一定方式享有實現土地經濟效能的收益權。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本身及主體代表卻可以親自行使土地所有權的全部使用權能,例如對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村民可實行集體占有、使用和收益。

        (3)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對土地保有最終的處分權。這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特征。以是否具有最終的處分權來衡量,國家土地所有權更符合所有權的完全性與絕對性特征。國家可以決定國有土地的最終命運,也可以決定集體土地的最終命運,這一點集中體現在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上。

        可以認為,國家的這種決定土地最終命運的權利超乎土地所有權這一民事財產權利可以包容的范疇,而具有公法上的國家主權與行政權色彩。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為所有權人,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權利。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代表。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代表有三個層次: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2)在一個村范圍內存在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該兩個以上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受限制的所有權,其限制表現在兩方面: (l)受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收益權和處分權兩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權方面,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產開發(fā),若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必須先由國家征用轉變?yōu)閲型恋睾笤儆蓢页鲎尳o房地產開發(fā)發(fā)展商,這就使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收益權能受到限制。

        在處分權方面,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于非農業(yè)建設,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權須經人民政府審批等,這就使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2)受農民集體意志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經常由所有者代表行使,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處分權,應受農民集體這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限制。一般來說,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分應當依法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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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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