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外層空間
太空是指地球大氣層以外的宇宙空間,大氣層空間以外的整個空間。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外空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外層空間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外層空間法律體系
外層空間法律規(guī)則和制度,是隨著20世紀50年代人類活動進入外空而產(chǎn)生并迅速發(fā)展的。國際法中的外層空間的概念來源于自然科學,但與自然科學中外層空間的概念是有區(qū)別的。它不僅涵蓋了自然科學中的外層空間,還涵蓋了自然科學中空氣空間的部分區(qū)域,雖然準確界限尚未確定;而且還特別包括外層空間中的任何天體。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外層空間
外層空間法的主要法律淵源是國際條約,包括1967年《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nèi)的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外空條約》)、1968年《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發(fā)射到外層空間的實體的協(xié)定》(《營救協(xié)定》)、1972年《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責任公約》)、1975年《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登記公約》)以及1979年《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xié)定》(《月球協(xié)定》)等。以這些條約為核心形成了外層空間法律體系。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外空活動的主要原則
國家從事外空活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共同利益原則。任何國家對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探索、利用和開發(fā),都必須是為全體人類謀取福利和利益。該原則包括不得損害其他國家的權(quán)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僅為獲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外層空間對全人類開放。所有國家不論其經(jīng)濟或科學發(fā)展水平如何,都有權(quán)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基礎上根據(jù)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
3.不得據(jù)為已有原則。任何國家不得通過主權(quán)要求、使用或占領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將外空據(jù)為已有。這項原則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國家占有,也包括不許任何自然人或團體占有。
4.和平利用原則。包括對外空軍事化的限制和禁止?!锻饪諚l約》規(guī)定:各國不得在繞地球的軌道上放置任何攜帶核武器或其他大規(guī)模毀滅性武器的物體,不在天體上配置這種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層空間部署這種武器;各國必須把月球和其他天體專門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體建立軍事基地和設施,禁止在天體試驗任何類型的武器以及進行軍事演習。
5.救援宇航員原則。各國應將宇航員視為人類派往外空的使者,在宇航員發(fā)生意外、遇難或在另一國境內(nèi)或公海緊急降落的情況下,各國應進行一切可能的援助,并盡快安全地將他們送回該航天器的登記國家。在外層空間活動的任何國家的宇航員應向其他國家的宇航員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6.外空物體登記和管轄原則。外空物體的發(fā)射國家應對該物體進行登記。該登記國對該外空物體及其所載人員保持管轄及控制權(quán)。
7.國際責任原則。對于其本國政府或非政府團體的外空活動或物體對其他國家造成的損害,國家應承擔責任。國家還對其參加的國際組織的外空活動承擔共同責任。
8.保護空間環(huán)境原則。國家從事外空活動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污染,或使地球環(huán)境受到不利的影響。
9.國際合作原則。由于空間活動的特點,各國在外空領域的活動,應彼此合作互助。這一原則體現(xiàn)在外空活動和制度的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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