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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正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種類和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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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正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種類和形態(tài)

        間接正犯是間接實行犯、他手正犯,是針對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種正犯。那么你對間接正犯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guān)于什么是間接正犯,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也叫間接實行犯、他手正犯,是針對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種正犯。是指不親自實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達成犯罪目的。行為人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gòu)成要件實現(xiàn)的,就是間接正犯。成立間接正犯,不要求行為人出現(xiàn)在犯罪現(xiàn)場,也不要求行為人參與共同實施行為??隙ㄩg接正犯,意味著間接正犯必須對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結(jié)果承擔責任。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行為人不必出現(xiàn)在犯罪現(xiàn)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gòu)成要件實現(xiàn)的,就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種類

        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y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y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行為并不需要僅僅以行為人自身直接的身體性行為為基礎(chǔ),與能夠?qū)⑵骶吆蛣游镒鳛楣ぞ呒右允褂靡粯?,也能夠?qū)⑺俗鳛楣ぞ邔嵤┓缸铩_@種將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xiàn)犯罪的情形,稱為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為這一點上類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立負責。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yīng)當認為是某甲單獨犯罪。

        間接正犯的形態(tài)

        實務(wù)上對于間接正犯的形態(tài),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無意識的工具。即對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構(gòu)成要件所需的責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對于被利用人欠缺構(gòu)成要件的違法意識(認識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無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對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須的特別責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為的工具。即對于他人不違法或有阻卻違法性的行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為責任的工具。即對于他人欠缺規(guī)范要素的行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無意識的工具。即利用他人無意識的舉動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對于他人不該當于構(gòu)成要件的行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8)利用無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為雖有故意,但欠缺屬于法定構(gòu)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無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種犯罪構(gòu)成要件所規(guī)定的特別身份,而導致無法親自實施的行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來實施的情形。

        間接正犯的本質(zhì)

        對于間接正犯的成立與否是有爭議的問題,“近代刑法理論中的間接實行犯概念產(chǎn)生于主觀主義普遍發(fā)達時代的德國刑法,一般籠統(tǒng)認為,間接正犯是客觀主義的共同犯罪理論為彌補共犯從屬性說之不足而推衍出來的范疇。”共犯獨立性說認為:無間接正犯存在的必要,凡是合乎間接正犯的情形,都可包括在教唆犯之中。因此,是否成立間接正犯歸結(jié)于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對教唆犯成立范圍的分歧。共犯從屬性說的“從屬形式”,理論上有四種觀點,即最小限度從屬、限制從屬、極端從屬和最極端從屬,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都采取“極端從屬”的形式,即“必備教唆者之實行行為,既相當于構(gòu)成要件,且屬違法、有責,成為正犯時,教唆犯始能成立。”教唆犯的成立必須審查被教唆者的行為,看其是否具備個構(gòu)成要件的要素,有無違法性和是否欠缺責任,如果有一方面不符,就不成立教唆犯。

        有些犯罪為行為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者缺乏故意,或者存在阻卻違法的事由,而不處罰行為人,依據(jù)從屬性就具有“立法縫隙”,為彌補立法上的不足,“將那些顧及共犯的嚴格從屬性因教唆而處罰的案件包括進去”,刑法理論中又增加了間接正犯的概念,間接正犯是工具理論(Werkzeugstheorie)為基礎(chǔ),法律擬制其行為,是構(gòu)成要件的修正,為彌補極端從屬說之不足,來緩和正犯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也有“無罪代理人原則”,“無罪代理人原則”同大陸法系間接正犯概念一樣,都具有以司法裁量來填補立法之縫隙之意味。間接正犯是基于實現(xiàn)構(gòu)成要件內(nèi)容的意思,利用他人之手而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正犯以極端從屬說而加以考察,“基于實現(xiàn)構(gòu)成要件內(nèi)容之意思,而實施其犯罪行為,系利用他人之手而成為正犯,其為正犯之故意,亦與通常正犯之故意無異。”其正犯的故意與其他正犯的故意是相同的,所以也會出現(xiàn)間接正犯的錯誤是否阻卻違法的問題。

        間接正犯的區(qū)別

        1、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從犯

        2、教唆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脅從犯(有教唆行為人的不可能是脅從犯,因此原則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脅從犯)。

        3、關(guān)于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對于教唆犯應(yīng)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對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按照對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罰。

        (2)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不構(gòu)成犯罪,犯罪的本質(zhì)是法益侵犯。如果這樣也有罪的話,中國大地上將全是教唆犯,因為我說一句“哥們,你快去打他”就要被抓了

        (3)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yīng)當從重處罰。

        總的來看,可以這樣區(qū)分,教唆犯在教唆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使行為人產(chǎn)生了行為動機,而間接正犯只是告知行為人為一行為而并不讓行為人產(chǎn)生行為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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