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立法的重要性
不論是作為購買產品的顧客還是銷售產品的企業(yè),質量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產品質量立法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喜歡!
產品質量立法的重要性
作為顧客,當然希望買到好質量的產品;作為企業(yè),高質量的產品不僅可以帶來豐厚的利潤,更能為自身贏得好的口碑以及好的品牌形象,這是一筆無形的資產。
在蘋果的IPNHE手機橫空出世之前,手機行業(yè)的霸主當時之無愧的是諾基亞。前幾天看到諾基亞被微軟公司收購感到唏噓不已,1999年,這家手機行業(yè)的巨頭市值達到2700億美元,攀上最高峰,縱使到2008年,它仍舊是手機行業(yè)的老大。提起諾基亞,估摸著最廣為人知的就是它的質量好,可以砸核桃。我的第一部手機就是諾基亞,摔到地上好幾次只是蹭破點漆,照用不誤。過硬的質量為它贏得了好的口碑及市場。在硬件上過硬,可惜它輸在了軟件上,蘋果手機的橫空出世以及安卓系統(tǒng)的流行使得塞班系統(tǒng)的諾基亞江河日下,直到被收購。由此看出在信息化社會的今天,在電子產品普及大眾化的今天,過硬的硬件質量不足以贏得市場,作為電子產品更應與好的軟件相輔相成,不敢想象,如果諾基亞使用安卓系統(tǒng),是否會有今天蘋果三星的輝煌,當然這僅僅是個臆想。
說到質量,不得不提到食品,提到食品,又不得不提到曾經轟動一時的三鹿三聚氰胺案,因為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導致大量孩童患上結石,結果導致了這個擁有幾十年歷史的民族品牌轟然倒塌。質量的好壞不僅關系到一個企業(yè)的存亡,更大一點,它是對整個民族的安危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上到公共產品,下到小物小件,產品質量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日本人可以做到產品過了保質期再出問題,德國人的嚴謹使其產品擁有極佳的口碑,什么時候我們本土企業(yè)也可以做到這點呢,畢竟現在我國產品的負面新聞太多了。產品質量,息息相關。
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的現狀
我國產品缺陷的類型局限
現在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對于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但仍有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生產者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產品質量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我國產品質量法在關于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中指出,產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的規(guī)定。應當說,這是產品質量法從方便對缺陷產品的認定的角度出發(fā)作出的規(guī)定。因為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就必須要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屬于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即為違法產品。這種違法產品一旦進入市場就可能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因此,產品質量法將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規(guī)定為缺陷產品。
如果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時,毫無疑問屬于有缺陷的產品。但是由于一些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如以上案例中的《童車安全要求》是1993年制定的),受認識條件限制,其不可能在制訂時,將所有潛在的不合理的危險全部排除掉,因而即使一個產品符合了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其在客觀上仍然可能潛在不合理的危險。當然,這些潛在的不合理危險往往是在損害發(fā)生后才會被人們清楚認識,但這些潛在的不合理危險一旦造成消費者和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生產者是否應承擔產品責任?這些產品能不能視為缺陷產品?如果產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造成了消費者和他人的人身、財產的損害,卻因為它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便可免除產品責任,顯然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這與產品責任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馳的。
我國產品質量責任的認定標準偏差
英國學者克拉克曾這樣概述缺陷的重要性:“產品責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對‘缺陷’一詞的解釋和定義,因為缺陷是任何權利要求的基礎。鑒于這一至關重要性,法學家們對解釋缺陷問題較之對產品責任法上的任何其他問題都更費盡心機,絞盡腦汁。”
我國產品質量法所指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而不合理危險指的是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的威脅,著眼點在于產品的安全性,而非其適用性,這與世界各國對產品缺陷的基本認定是一致的。但在如何判斷不合理危險的問題上,標準則有兩種:一是一般標準,一是強制性標準。一般標準是從普遍意義上講,一件產品除其應具備的功能性外,還應當具備通常的安全性。強制性標準是國家和行業(yè)對某些產品制定的專門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應當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這兩種標準同時存在,但如何同時適用法律卻沒有明確,在出現交叉、重合或沖突的時候應如何解決,法律亦未指明。
這就難免造成司法實踐中的困惑,因為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是綜合技術、實用、衛(wèi)生等多種因素而制定的,并非以安全性為惟一標準,并且某一產品的安全標準可能并未包含該產品應當具備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標,而且如以上這個案件所示,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可能并未跟上科學技術發(fā)展的水平,在產品已經更新換代的時候,其標準的制定未能跟上,仍停留在過去的程度,因此并非一件產品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就一定沒有危險存在,就能符合人們的安全期待。對此學者們通常以新產品為例。新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必須以滿足一定的質量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為前提,但其是否具有某些危險人體健康的危險,卻往往要等到使用一段時間之后才可以得到,這樣就可能會出現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卻不符合一般標準的情況?,F實生活中此類案件的發(fā)生決非鮮見,這就又引發(fā)一系列的問題:符合國家強制標準但存在不合理危險,并給消費者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的產品,其生產者、銷售者應不應當承擔責任?是否可以要求免責?如果依法免除其責任,法律背離其立法宗旨;但如果讓其承擔責任,又應如何尋找法律依據?綜上所述,可以說我國的產品質量責任標準甚有不合理之處,尤其不利于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
我國產品質量歸責原則不足
從產品責任的發(fā)展歷史來看,在產品責任形成早期,產品質量以合同約定為準,因此產品責任被納入合同法的范疇。英美法系國家在產品質量問題上很長時間內堅持“無合同即無責任”的原則,但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合同關系原則越來越不適合公平處理產品責任問題的需要,如購買者將產品贈與他人使用,他人因產品缺陷遭受損害,就不能向產品生產者或消費者求償,因為他們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而歸根究底,產品責任所要保護的不是個別人的債權,而是廣大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特別是公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同樣,產品責任所要制裁的不是違反約定義務的違約行為,而是違反一般社會義務所生產、銷售缺陷商品,危害消費者利益的侵權行為,并且產品責任從性質上說符合侵權責任的基本屬性,所以產品責任逐脫離傳統(tǒng)合同法理論,成為侵權行為法的重要部分。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責成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原則,學理上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過錯作為要求其承擔責任的要件。采用該原則,受害人必須證明生產者、銷售者具有過錯才能獲得賠償,即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產品責任無論其有無過錯,而以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為條件。其責任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產品存在缺陷,二是造成損害事實,三是產品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只要具備這三個要件,行為人就要承擔責任。產品侵權責任理論在傳入我國時,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隨著科技發(fā)展的日新月異,產品的技術性能和生產制造工藝都日趨復雜化,要求不具備專業(yè)知識的受害人指證生產者、銷售者的過錯,實難做到,再適用此原則,不免失去公允,因此隨著社會發(fā)展就以嚴格責任原則來代替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嚴格責任原則本身也有不足之處,如它強調生產者單方面預防而忽視消費者方面的預防。雖然生產者占居優(yōu)勢——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缺陷產品的損害風險,然而產品責任設置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社會成本來成功地預防損失,因而降低產品責任事故發(fā)生率,減少社會經濟損失,靠生產者和消費者雙方的預防更適宜。又如嚴格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生產者的負擔,在產品責任法發(fā)展過程中出現了所謂的產品責任危機,濫用嚴格責任對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與此同時,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其可取之處,人們仍受過錯責任原則固有觀念的影響,一些國家沒有嚴格產品責任的方法,產品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是例外。此外,過錯責任原則在一些方面有其適用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而無論是工業(yè)化初期還是高度發(fā)達的當代社會,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產品責任法的歸責原則,仍有其存在之必要。目前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對于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并沒有明確界定,這就為在處理產品質量采取何種歸責原則時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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