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格否認
公司法法人格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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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格否認
指公司不具有獨立于股東的實體時,限于公司與特定的第三人之間有問題的法律關系中,不承認公司的法人格,將公司與股東視為一人,從而向股東追究公司的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又稱揭開公司面紗、刺破公司面紗。意思是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定, 以規(guī)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責任, 保護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法律制度。
在法律意義上, 人格又稱為法律地位。一般來說, 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是通過公司的人格獨立和有限責任制度發(fā)揮的。自這種制度建立以來, 就逐漸成為推動經濟發(fā)展的強大動力。
這種能保障投資者安全但又不影響投資者利益的有限責任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 成為刺激投資的有力杠桿。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也對公司制給予了高度評價:“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 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 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1 ] (p688) 但是, 縱觀公司的發(fā)展史, 公司人格獨立之于社會經濟生活是一把雙刃劍, 在促進經濟發(fā)展的同時, 也為股東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機會, 成為規(guī)避侵權責任的工具。在經濟人的理念指導下, 公司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經常對債權人和社會利益造成侵害, 并釀發(fā)了一系列社會問題。這其中與公司濫用人格有一定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 公司人格獨立制也成為欺詐和舞弊者的護身符。于是,公司法人否認制度就作為人格補充而產生, 其目的在于防范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責任來逃避義務和責任, 以便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征
公司的人格否認并不是對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認, 而是對這一制度的嚴格恪守。“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補充, 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2 ] (p 327) 法人否認是界定法人本質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從根本上不承認法人的客觀存在, 而是從理論上對法人制度的一種否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整個法人制度實在性的基礎上, 在個案中對公司人格予以相對的否定, 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響。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具有幾個特征。
其一, 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資格。只有這種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作用對象, 也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法人瑕疵設立的責任制度相區(qū)別的基本依據(jù)。也只有這樣的公司, 股東才享有公司的獨立人格, 其人格才有濫用的可能, 才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必要。
其二, 公司的股東濫用了公司人格。股東濫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權, 如利用公司制度規(guī)避法律或債務、損害公司的獨立性等, 致使法律承認公司法人制度的實效性受到損害。法律賦予了公司獨立的人格, 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優(yōu)惠。但股東享有權利的同時, 必須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 保證其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股東無視公司的行為規(guī)范, 危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 則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
其三, 公司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認公司的獨立性尤其是承認公司有限責任的同時, 也對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作了一系列限制, 以維護交易安全、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倘若股東濫用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客觀上已實施有悖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背離了公司制度的社會性和公共性, 則必然有悖于設計公司制度的初衷, 此時沒有必要承認其人格。
其四, 公司人格否認是一種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個案否定。
在這種情況下, 對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對公司人格徹底的、終極性的否定, 不是對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 而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人格暫時的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認, 并不影響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還是獨立的法人。這種法律關系如果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現(xiàn), 公司人格將繼續(xù)存在。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淺析
一、 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與規(guī)制
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和其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現(xiàn)代公司法的兩大基石。這體現(xiàn)在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三條 。趨利避害是經濟人的本能,利潤的最大化,風險的最小化,是在選擇經營形式時每一個投資者首先考量的。我國修訂前后的公司法都規(guī)定了,在我國可依據(jù)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包括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以及修訂后增加的一人公司,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無論選擇何種公司形式,一旦在股東投資的財產上成立公司法人,在商場里沖鋒陷陣的就是公司這個實體了,而股東則隱入其后。形象地說,當公司有盈利時,公司就象根管子,將利潤源源不斷地輸入到股東的手里,而當公司需要對外承擔責任時,公司就成了股東的保護墻,如果用英美法里的說法就是股東的面紗,庇護著股東不會承擔進一步的損失。利潤可以期望最大化,而損失的預期永遠只限于自己的投資額,這就是股東的最基本權利---股東的有限責任。
任何權利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在股東的有限責任這個權利上走得太遠,就有可能成為其躲避債務、欺詐甚至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實踐中,公司法人格被濫用主要有空殼公司 、脫殼經營 、虛假出資及母公司濫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4等幾種表現(xiàn)形式。
法律只能作為權利和利益的平衡器,而不能被用來非法營利。規(guī)制法人格被濫用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預防性的,主要是保證公司資產的充實。原公司法采取的是嚴格資本制(即實繳資本制),而修訂后的公司法采取的是授權資本制,公司注冊資本金可以允許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這就要求工商行政機關等監(jiān)管部門加強監(jiān)管的力度,嚴格規(guī)范公司的設立,監(jiān)視公司的運營,甚至吊銷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但是行政手段往往是比較極端的措施,干預過多反而會阻礙公司的健全發(fā)展;因此需要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給予受損害方以救濟,即第二方面事后救濟性的,也就是本文要討論的法人格否認制度
二、 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發(fā)展
公司法人格否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術語,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法人格否認論自19世紀后期開始,依據(jù)美國的判例產生并發(fā)展起來。美國法官Sanborn在Untied State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s Transit Co.142F.2d 247,255一案中的判決寫道:“如果確定一種原則的話,那就是,公司被作為一種法律實體是一般原則,除非出現(xiàn)相反情況;但是,法律實體被用來妨礙公眾便利、庇護不法行為,保護欺詐或者包庇犯罪行為時,法律將會視法人為無權利能力的數(shù)人組合體。”后來這一理論也在大陸法系國家里得到了發(fā)展,如德國的透視理論和日本的形骸理論,韓國1988年出現(xiàn)了適用法人格否認論的判例(大法院1988 11 22判決) 。
在我國,公司法修訂前也由有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規(guī)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行政單位和企業(yè)單位開辦的企業(yè)倒閉后債務誰來承擔問題的批復》,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企業(yè)開辦的其他企業(yè)被撤銷或者歇業(yè)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企業(yè)開辦的其他企業(yè)已經領取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雖與注冊資金不符,但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并且具備了企業(yè)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該企業(yè)被撤銷或者歇業(yè)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開辦企業(yè)應當在該企業(yè)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開辦的其他企業(yè)雖然領取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數(shù)額,以及不具備企業(yè)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yè)的企業(yè)法人承擔。"該規(guī)定貫徹的是公司法人制度中的資本確定、資本充實和資本不變原則,要求公司必須達到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本規(guī)模。當公司資本不足時,股東不僅違背了其足額出資的法律義務,而且還將其經營風險轉嫁給債權人,此種情況下,應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由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三、 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此之規(guī)定
修訂后的公司法總則第二十條第三款直接對此作了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該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時,如果能證明是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所致,則債權人可以選擇 1、向公司求償;2、向公司的股東求償;或者3、同時向公司和公司股東求償。而依據(jù)該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只能向公司求償。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為單個股東所有,如其財產不能獨立于股東,則其法人的獨立地位不能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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