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的基本要求
在調解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也是有權利的,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在人民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什么權利呢的內容,歡迎閱讀。
當事人有下列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可以放棄民事權利或訴訟權利
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程序權利進行處分,這是民事訴訟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區(qū)別。但這種處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限于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就要受到國家的干預。在這個問題上,本條采取了當事人自由處分和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原則,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有機結合。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程序權利進行處分,這是民事訴訟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區(qū)別。但這種處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限于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就要受到國家的干預。在這個問題上,本條采取了當事人自由處分和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原則,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有機結合。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的基本要求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處理懲罰與保護的相互關系,使無辜的人不受行政處罰,使違法行為人受到公正處理,使遭受違法處罰的人得到及時補救。通過保障當事人行使程序權利使行政處罰得到正確使用。
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有兩類:
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的陳述權、申辯權、被告知權和其他程序權;
二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的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
這些程序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對國家的公權利,是對國家的請求,需要以國家機關的義務行為來滿足,它對監(jiān)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