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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排放權的準物權與發(fā)展權屬性分析(2)

      時間: 王明遠1 分享

      五、碳排放權的準物權和發(fā)展權屬性之實踐意義—以碳排放權分配為例
      碳排放權的準物權屬性和發(fā)展權屬性的辯證統(tǒng)一,應當指導有關碳排放權的國際法律實踐。綜合看來,碳排放權的發(fā)展權屬性的維度尤其需要加強。下面就以碳排放權分配這一問題為例,著重探討碳排放權的發(fā)展權屬性在實踐中的意義。
      《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議定書所面臨的主要困難在于,就碳排放權的分配,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有著較大的爭議。尤其在第一階段承諾期(2008-2012年)屆滿之后碳排放權應如何分配這一問題上,雙方還難以達成廣泛共識。在《京都議定書》簽訂之前,對于如何分配碳排放權主要有兩種傾向:一種是遵循公平的原則,以人均碳排放量這一指標來分配未來的碳排放權;另一種則強調效率,提倡以GDP碳排放強度(單位GDP碳 排放量)為指標分配碳排放權。前者承認每個人對全球的公共資源都享有相同的權利,無論從人類倫理精神、國際人權文件還是從各國的法律原則來看,這都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一項正義原則。而后者則被認為可以保證全球在一定的資源容量下達到產(chǎn)出的最大化。第一種分配方法對發(fā)展中國家有利,而發(fā)達國家則支持第二種分 配方法。[18]可以看出,人均碳排放量原則是一種基本的公平原則,它強調每個人都應享有相同的使用大氣環(huán)境容量資源的權利,是發(fā)展權精神的體現(xiàn)。
      隨著時間的發(fā)展,許多國家都提出了各自不盡相同的碳排放權分配原則與方法,主要有:趨同方法、緊縮與趨同法、RIVM(荷蘭國家公眾健康與環(huán)境研究所)的逐漸參與法、RIVM的多階段法、Triptych方法、多部門趨同方法、基于碳排放強度下降的替代方案、二元強度目標法、SDPAM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可持續(xù)發(fā)展政策與措施)法等。趨同的人均原則被應用于上述眾多的方法中,該原則要求發(fā)達國家在目前較高的人均排放水平上逐漸下降,而發(fā)展中國家則慢慢提升其人均排放量,并在某一年趨同于世界平均水平或發(fā)達國家平均水平后開始減排。這些原則和方法的共同特征是忽視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歷史排放的不公平以及現(xiàn) 實排放的不公平,而且繼續(xù)承認未來排放的不公平。這意味著未來發(fā)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水平不能超過發(fā)達國家,而只能在發(fā)達國家的發(fā)展水平之下發(fā)展。[19]
      趨同的人均原則盡管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和減排溫室氣體的目的,但其對于歷史排放的忽視則是對發(fā)展中國家尚未充分享有和發(fā)揮的發(fā)展權的忽視。如果僅僅按照這一原則確定碳排放權分配方案,就會進一步加劇本已相當明顯的國家間經(jīng)濟差距,因而是有違發(fā)展權之精神的。
      為此,我國學者提出了“考慮歷史責任的人均分配原則”,這一原則是代際公正原則在碳排放限額分配問題上的具體應用,它要求不論在哪一時代哪一國家,每個人都應有相同的享受全球公共資源的權利。[20]在該原則的基礎上,學者們又發(fā)展并提出了“兩個趨同”的分配方法:
      “兩個趨同”方法中的一個趨同是2100年各國的人均排放量趨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趨同值),另一個趨同是各國自氣候變化得到普遍關注以來即1990年到趨同年(2100年)的累積人均排放量趨同。趨同的1990—2100年的累積人均排放量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趨同值將根據(jù)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這一目標來確定。在這種分配模式下,發(fā)展中國家可以獲得較多的發(fā)展空間,其人均排放量在某一時期將超 過發(fā)達國家,從而可以在將經(jīng)濟發(fā)展到較高水平后才開始承擔減排義務,這是發(fā)展中國家實現(xiàn)工業(yè)化和現(xiàn)代化、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體系、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實現(xiàn)可持續(xù)發(fā)展所必需的。
      可 以看出,“兩個趨同”方法較好地關注了發(fā)展權的歷史積累效應,保護了發(fā)展中國家的發(fā)展權,是發(fā)展權精神在碳排放權國際法律制度中的體現(xiàn),因此更加公平合理。這種公平合理在國際法上的依據(jù)就是發(fā)展權這一概念及其所體現(xiàn)的理念。遺憾的是相關學者在提出這一方法時并未援引發(fā)展權理論,而是僅從歷史事實和道德感 知的層面進行鋪陳論述,從而降低了其說服力。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2月2日,在波蘭參加《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4次會議的中國政府代表團提出了應從“人均累積二氧化碳排放量”來看待全球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觀點。這是中國第一次在氣候變化談判中明確提出并使用這一概念。[21]同時,中國科學家還在非正式談判桌上提出了以1900-2050年等額人均年排放量為基礎的“碳預算方案”,并受到了國外媒體的關注。[22]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UNDP)的Luis Gomez-Echeverri評論這一方案時強調了在后京都談判中將“公平”納入考慮范疇的重要性,并稱贊中國的這一方案使得“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可操作化。[23]這表明我國已經(jīng)開始構建并向國際社會推銷自己的碳排放權分配方案。但要得到國際社會廣泛的認同和接受,還需要根據(jù)國際法原則和規(guī)則賦予這一方案更強的合法性和正當性。2009年12月, 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上,中國政府強調:“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是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核心與基石,應當始終堅持;在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分配方面,應當重視歷史責任、人均排放和各國的實際發(fā)展水平,發(fā)達國家應率先大幅量化減排,發(fā)展中國家則應根據(jù)國情,在發(fā)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轉讓支持下,盡可能減緩 溫室氣體排放。[24]
      可見,重視和發(fā)揚碳排放權的發(fā)展權屬性,將其更深刻地融入到與碳排放權相關的理論研究和國際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總之,作為以《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為核心的國際法律體系所確立的新型權利,碳排放權同時具有準物權屬性和發(fā)展權屬性。這兩種不同的屬性之間具有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準確認識這些屬性及其相互關系,對于把握和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機制和實踐,維護各國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背景下的正當 權益具有重要價值。
      注釋:
      [1]吳?。骸杜盼蹤嘟灰?mdash;環(huán)境容量管理制度創(chuàng)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頁。
      [2]王曦主編:《國際環(huán)境法資料選編》,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250頁。
      [3]前引[2],第332頁。
      [4]前引[2],第336-337頁。
      [5]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頁。
      [6]前引[5],第95-100頁。
      [7]崔建遠:《準物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頁。
      [8]鄧海峰:《環(huán)境容量的準物權化及其權利構成》,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4期。
      [9]前引[1],第88-102頁。
      [10]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1頁;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9頁。
      [11]前引[8]。
      [12]曹明德:《排污權交易制度探析》,載《法律科學》2004年第4期。
      [13]《發(fā)展權利宜言》,載http://www. un. org/chinese/esa/social/youth/development. htm,2010年9月12日最后訪問。
      [14]汪習根、涂少彬:《發(fā)展權的后現(xiàn)代法學解讀》,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5年第6期。
      [15]前引[13]。
      [16]《<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載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2010年9月12日最后訪問。
      [17]前引[16]。
      [18]陳文穎、吳宗鑫:《碳排放權分配與碳排放權交易》,載《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1998年第38卷第12期。
      [19]陳文穎、吳宗鑫、何建坤:《全球未來碳排放權“兩個趨同”的分配方法》,載《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5年第45卷第6期。
      [20]陳文穎、吳宗鑫:《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與碳排放限額分配》,載《中國環(huán)境科學》1998年第18卷。
      [21]《[波茲南談判]中國首提使用“人均累積碳排放”》,載http://www. caijing. com. cn/2008-12-03/110033654.html,2010年9月12日最后訪問。
      [22]《外媒:中國報告稱人人享有平等排放權》,載http://env. people. com. cn/GB/8503685. html,2010年9月12日最后訪問;《法<世界報>:中國應對氣候變化“表現(xiàn)突出”》,載http://news. china. com/zh_cn/newsl00/11038989/20081215/15235952.html,2010年9月12日最后訪問。
      [23]The UN-China Climate Change Partnership,載http://www. iisd. ca/climate/cop14/enbots/dec08. html,2010年9月12日最后訪問。
      [24]溫家寶:《凝聚共識,加強合作,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歷史進程—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領導人會議上的講話》,載國家發(fā)改委網(wǎng)站http://qhs. ndre. gov. cn/gwdt/t20091221_320533. htm, 2010年9月12日最后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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